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贵阳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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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909 八、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并附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建局政务网、筑房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gyfg.gov.cn和http://www.gyfc.net.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九、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房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记。 (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拒收商品住房,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开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股东,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三)房开企业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12-06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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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815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分期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建成的商品住房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畅通,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告知相关专营单位,签定合同,以便相关专营单位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协商决定施工方案及开、竣工时间;并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移交工程隐蔽图等地下管线数据资料。五、城乡规划、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开企业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六、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房开企业完成商品住房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开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七、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三)商品住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签定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六)有房屋征拆的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七)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 2012-12-06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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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没有执行额,是新政。自2012年11月1日起,贵阳市将开始执行《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在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凡是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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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房开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商品住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房开企业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有房屋征拆的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筑房网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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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商品房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二是满足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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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quot;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