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2007】142号)中:“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的规定,该网友如满足申请条件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具体程序为:1、申请人凭《青海省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持申请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2、街道办事处或建制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窗口查验证件及申请材料,发放《西宁市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3、街道办事处和建制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4、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在各县(区)政务办事大厅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5、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决定住房保障方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6、准予实物配租的,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决定实物配租轮候批次。7、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后,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现在的西宁廉租房要如何申请?
134****8322 | 2013-01-14 16:56:56-
146****9926 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013-01-14 16: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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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162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发放《西宁市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2.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低保家庭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房屋坐落、居住情况、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区)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再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5.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予以批准登记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租赁住房补贴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市区实物配租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县城实物配租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7.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的房号,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用一定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3-01-14 16: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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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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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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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作为保障房一种,对于抑制房价过高起到了一定作用。化解房地产库存各地政府积极开展去库存政策,2016年1月26日西宁政府出台鼓励农牧民进程买房策略,积极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房通道,也不再新建公租房。房地产库存从去年到2016年各地都在积极消化,库存量有了一定缓解,但整体下还是居高不下。尤其是在二三线城市库存量较大,房地产市场仍然面临的风险较大。鼓励农村人进程买房似乎又是一颗救命稻草,下面我们来看看公租房的相关事宜吧。 公租房固然能够在商品房和租房上起到了保障对接的功能,但是公租房只是一种短期的解决办法,将来还得买自己的房子落户,解决户口和孩子学区问题。 一、公租房有哪些好处 1、公租房可以引导住房的合理消费,实行先租后买的策略,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一定程度上在抑制房价过高起到了作用。 2 、公租房比廉租房和经适房保障范围更大更广。主要是面向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 3 、现实个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存在一定的弊端,且价格会随时受市场影响,公租房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也不会出现房东无理由涨价或者随意不承租现象。 二、西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条件和资料 (一)条件 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西宁无住房的。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房产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西宁2016年去库存出台新政 (一)西宁、海东不再新建公租房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不再新建公租房,对本省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市县,打通商品住房与棚改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通道,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及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公租房面积的限定 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提供给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不可超过90平方米。 (三)货币化安置有几种购买方式 1、居民自主购买 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2、政府购买安置 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货币直接补偿 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货币化安置有哪些优惠政策 1、各市县政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将切实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2、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由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渡房源,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免收租金。 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4、实行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有购房贷款需求的,各市县要积极做好信贷服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棚户区改造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农牧民进城购房有哪些实惠 据了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就支持农牧民在城镇购房优惠政策研究并起草方案上报省委、省政府,具体实施方案年内有望出台。 1、我省拟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农牧民有望也享受公积金待遇,借此鼓励进城农牧民在城镇购房。 2、在购买房屋需求较大的城镇,政府部门可牵头为农牧民团购房屋。 3、政府将搭建自主购买(租赁)平台,通过这个公众服务平台,被征收人可直接对接各种房源买卖对象,取得更加优惠的价格。 以上是对西宁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资料的整合,还有高房价下西宁政府出台的去库存政策,其实这些政策主要是鼓励农牧民进程买房的,如果有想在西宁买房落户的购房者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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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廉租房的办理流程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二、申请廉租房所需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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