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2007】142号)中:“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的规定,该网友如满足申请条件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具体程序为:1、申请人凭《青海省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持申请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2、街道办事处或建制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窗口查验证件及申请材料,发放《西宁市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3、街道办事处和建制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4、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在各县(区)政务办事大厅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5、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决定住房保障方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6、准予实物配租的,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决定实物配租轮候批次。7、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后,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西宁廉租房申请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146****7939 | 2012-12-20 16:09:08-
143****7067 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2012-12-20 1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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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858 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用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的能力。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计算的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一)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按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与家庭已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地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二)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地区市场平均租金计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租金适当减免。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物价管理部门调查制定,适时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012-12-20 16: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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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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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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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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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家庭有两种选择,申请租住市、区政府建设的廉租房,或者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目前,市直和环翠区建设的廉租房均已出租,经区和高区建设的廉租房还有部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其中,经区廉租房在南曲阜小区C区,和经适房小区在一起。高区廉租房在明月苑小区,户型在60平方米左右,目前还有38套房源。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根据家庭收入状况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低保家庭每户每月400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