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全部4个回答 >如何办理廉租房?申请廉租房要哪些手续?
144****0757 | 2019-11-12 14:40:32-
151****6967 一、申请廉租房的办理流程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申请廉租房所需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9-11-12 14:41:34 -
147****9158 一、申请廉租房的手续: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2019-11-12 14:41:29 -
131****5025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方法:
1、先向房管局咨询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对比自己看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当地没有房管局的话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咨询申请),如果符合,领取廉租房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
2、申请廉租房条件一般是要求符合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拥有汽车等奢侈品,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一般要求在15平米以下且为当地认可常驻人口且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3、按要求提供各种资料,包括: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如低保证明等,如果是离职或者退休人员,则一般要求提供失业保险金和退休金的证明或者是由户口所在的街道办提供证明。
4、按当地政策要求提供资料后等待政策部门的受理审核,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期间可能需要接受政策部门的入户调查。三个月后如果没有消息,可以主动房管局咨询。
5、受理审核通过后,一般会在指定的网站上或指定地点公示一个星期(网站一般在提交资料时就会告知),期间没有收到其他人的异议就通过获得廉租房租赁资格,可以开始选房认租。 2019-11-12 14:41:23 -
136****6401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廉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9-11-12 14: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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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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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许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求;2、街道办事处或许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阅;3、审阅往后,提出初审定见并张榜发布,将初审定见和请求资料同时抄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造住宅保证主管部分;4、建造/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住宅情况是不是契合规则条件提出审阅定见,并将契合条件的请求人的请求资料转同级民政部分;5、民政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请求人的家庭收入是不是契合规则条件提出审阅定见,并反应同级建造/住宅保证主管部分;6、经审阅,家庭收入、家庭住宅情况契合规则条件的,由建造(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宅保证目标予以挂号,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向社会揭露挂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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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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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大多数打工者都可申请,廉租房是只有本地户口的低保家庭才能申请,廉租房比较便宜,但是也比较难申请。 一、公租房: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廉租房: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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