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婆婆婚前为老公买的房,属于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屋依法属于老公的个人财产。关于夫妻财产的转化问题,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一方的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财产的归属性质按照财产取得的时间为界限,一般遵循婚前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全部2个回答 >妻子或丈夫婚前买的房,婚后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48****9959 | 2013-01-09 17:31:30-
151****4761 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你在婚前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要到婚后才能办下来,但你已经一次性交清了所有房款并有相关票据证明,因此,你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婚前财产,且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3-01-09 17: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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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615 并不是这样的,婚前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一房愿意赠与,那就可以改为双方所有。 2013-01-09 17: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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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只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就是《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如果他不愿意将次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途径可以办到?”:不必太费心:不用作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公证费用也不低呢),只要他把房屋购买合同、支付房款的发票、房产证等保存好,一旦离婚时能以这些证明此房是在结婚之前所购,就完全可以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了。3、“我记得好像有条司法解释是说专为结婚而婚前购买的房屋,不论男女哪方出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如果购房合同和发票虽然能证明房子是婚前一方所买、但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名字的:此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视为婚前购房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房产证如何登记很重要,与购房合同和发票共同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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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房目前有两种情况:①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笔财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并且进行了全款买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除了双方有其他的约定之外,那么该房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进行分割。②如果一方在婚使用婚前的财产来交纳了首付,但是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进行贷款的偿还,那么这种情况下也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购买房屋的注意事项:①在进行房屋签约时,应当夫妻双方都在现场。②如果共同进行还款,应当确定主贷款人以及次贷款人通常情况下,主贷款人是夫妻双方之间收入较高的那一方。③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的份额是多少,应当提前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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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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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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