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是同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1、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有或五年内发生转移、拆迁的所有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现居住的未折除无证建筑,购置的房改住房(含已转让或拆迁的)等均纳入家庭住房面积;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请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是如何认定的?
146****2191 | 2012-12-21 18:33:54-
156****4591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2012-12-21 18: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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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3)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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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后,将相关申请档案报送区民政部门。(3)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婚姻等情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档案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4)区房管部门审核发证。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5)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的区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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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办法出台之日(2007年8月24日)起以后离异的家庭,离异前已有住房的,离异时未获得住房,却获得了经济补偿的,原住房面积的一半视为现住房范畴。超过准入面积标准的,不予准入;不足的可以准入,若属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其面积还应从65平方米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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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根据《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6)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7)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