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由此可见,不管物业管理费用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都要包括以上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上分摊的少点,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分摊的多点,其实是一样的,不过还是要已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简单测算公式:物业管理费单价=所有费用的总和÷参加测算
全部5个回答 >请问物业服务收费如何定价?
137****8464 | 2012-12-07 20:41:57-
146****6249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2012-12-07 2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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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物业纠纷都是由物业收费引起的,那么物业服务收费有什么标准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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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城市发展、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执行多年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滞后于城市建设管理、滞后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持续增多的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价格举报居高不下。在近3年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上,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一直高居首位,成为久治不愈的热点难点“顽疾”。 《实施办法》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行为,联系我市实际,与时俱进、依法依规做了科学合理规范,能够实实在在解决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存在的“空白”和合理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特点 答:《实施办法》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更具时代性、规范性、操作性。《实施办法》共分二十九条,全部沿用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对其中有原则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对“空置房收费减免”的原则规定,规定了量化的减免比例。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的价格改革原则,对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还权于市场,交给业主自治。如规定,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物业服务收费减免、装修涉及的管理与电梯使用费、停车收费等问题,都做了明晰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了可靠依据。 三、政策解读 (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有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都有哪些收费项目?每种定价形式由谁来定? 答:《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有“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三大类收费项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建筑容积率1.0以上的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括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服务费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协定。车位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是如何制定的?何时出台?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我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等级规范,结合烟台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物业服务的质量、服务小区的设施硬件等条件划分1级、2级、3级、4级、5级等5个等级,物业等级越高,服务标准就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价格水平合理制定。其他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烟台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含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近期将公布实施。 (三)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停车是否可以收费,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划定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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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业主、物业使用人由于没有入住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其中,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垄断性。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新版《目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有了协商议价能力,物业服务垄断性、强制性特征减弱。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各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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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区物业的收费服务项目有:停车费,清洁费,垃圾费,电梯费,电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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