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问题: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是焦点,因为现在国家正在制定新的《物权法》,其中会有关于使用年限的条款,到期后收不收土地出让金,收多少,正在讨论,尚无定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于所有人名下的。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1、商品房产权查询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全部3个回答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要如何处置?
153****6742 | 2012-11-05 14:15:02-
156****1035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缴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缴存标准补齐后办理过户手续。(二)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012-11-05 14:15:20
-
答
-
答
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能转让和交易的,只能办理继承。土地和房产证在谁手上都没用,你想转到某个人名下,就去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必须是顺序继承人,其它继承人放弃相应继承权方可,这都要在公证书中明确。剩下的事情就是税局开免税和纳税证明,然后继承人单方持以上资料向当地房管局所(很多地方把权力下放到所在区域的房管所去了),申请相应的财产转移就可以。
-
答
直接去房产局过户,带上户口本,身份证
全部2个回答 > -
答
"合同约定与限购冲突怎么办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过热现象,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然而,接踵而来,也出现了合同约定与限购政策的冲突,而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如何妥善处理,直接关乎当事人权益保护及社会安定问题。近日,笔者接待了这样一个咨询:姐妹俩为北京人,均住西城区。双方根据各自生活需求,于2006年4月签订了《房屋互换协议书》,并实际进行了房屋互换和使用。之后,妹妹办理了房屋过户,姐姐却未办理。现姐姐要求妹妹配合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妹妹却不愿意配合。又根据现有房屋限购政策,姐姐名下已有多处房产,不具备购房资格。问这种情况怎么办?姐姐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笔者根据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理解,向这位姐姐做了解答。首先,房屋置换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是买和卖的双向合同,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当时所签互换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无条件履行。第二,北京房屋限购政策的制定,是区分各类不同情况的。法院对各类纠纷的处理也是有章可循的。现买方要求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卖方不配合,加之限购政策的约束,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是无法办理的。因此,建议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第三,法院对在限购政策实施前签订的互换合同,且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的情形,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请求,是支持的。 "
全部4个回答 > -
答
需要材料:1、应当提交爷爷死亡证明材料或者遗嘱2、爸爸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协议3、自己与爸爸、爷爷的亲属关系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