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但“限购令”导致无法过户的房,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从情势变迁、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买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解除协议,恢复原状,卖方应如数退回定金。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如购房者在“限购令”之前,已经和业主签订了第三套房的认购合同,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甚至到银行办理贷款等。但现在因政策突然变更,导致第三套房无法过户,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却要面临定金无回、还要支付业主违约金的局面。 “限购令”这一政策的突然变更,是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无法防止的,应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反悔”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应当退还买方定金。 深圳某区法院的房产庭法官表示,市区法院曾就类似的政策变化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进行过研讨,法官们倾向于认为,政策变化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灾害之类,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客观情势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责任。如果判买方支付20%的违约金或由卖方“吃定金”,有违公平原则。合适的做法是:解除协议,卖方退定,恢复原状。
全部3个回答 >甲方要购买乙方的房子。甲方交部分定金和**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等房子满五年再过户交易。有什么注意的问题?
152****5362 | 2012-11-02 15: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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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401 一、未满五年之前的房产权利的保障,即不被查封等二、双方在过户之前的履约保障,以使双方能依约履行;三、国家房产政策变化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担问题;四、贷款政策变化时房款的支付及善后处理问题; 2012-11-02 1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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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效!当事人双方亲自签名签下的协议,自双方签字后落笔生效。更何况有第三人签字见证在场,这份协议仅只说明了房产分配份额,而真正的权属没有到政府权威部门发生更改,建议**好是双方当事人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整套房子协议)或共有权证(房子的部分),**为稳当!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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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对方已经不卖给你,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这时你可以依法起诉对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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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只要是没过户,产权证上还是甲方的名字,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甲方,不存在要不要回,因为所有权还没转移。但是买卖合同是个债权,如果甲方要回,甲方不仅要返还购房款,还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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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有没特别约定的,没有的话一般以后面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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