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更名理论上是可行的,更名一般会产生一些费用。商品房合同更名的好方法主要有有以下两种: (1)找开发商改。先去撤销网签,然后再重新做网签。 这个方式对于开发商比较麻烦,所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开发商都不愿意做。首先要撤网签,然后去房管局要从新签的材料,然后才能从新备案签新的合同。因为国务院规定禁止期房转让,对于开发商还有一个撤网签率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愿意做。具体要看你如何去沟通了。 (2)等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把房本变更成一个人。如果现在有什么问题,就只能是先以协议形式确定下来了。夫妻之间更名是只收工本费的,不是夫妻的话,就要按照过户计算相应税费了,相当于购买了部分房屋,走的是二手房的程序。
全部4个回答 >我爸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年底交房,现在想把产权人改成我的名字,这样可以吗?
155****9372 | 2012-10-30 14:56:26-
148****2088 一般这种情况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你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你的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继承了。人们常说的“合同改名字”,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不妨在合同上同时写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产权人写爸爸的名字,共有人写儿子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拥有这份产权。因此到**后儿子就是第一继承人,产权可以全部落到儿子身上(前提是儿子是惟一的继承人),但同时作为惟一继承人的儿子必须到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再重新核发一份有其单独名字的产权证。也可以按份共有,在产权证上标明各自所占的份额,可避免在产权继承时交纳全额的税费。 2012-10-30 14: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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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标志着开发商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购买时,需要注意所购楼号是否在预售范围内。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已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才能避免上当。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合同就无法成立。在合意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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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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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你们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建议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协商解决。2. 当购房者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 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3. 如果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有约定,所交款项为定金,且如果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 终没有签订合同,所交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一律不退。这种约定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属强迫交易的行为,这种情况如卖方拒不退还定金,购房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这种约定似乎是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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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取回**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二、 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取回**款,**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三、 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后取得**款。这三种过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消费者首先要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表明消费者放弃对住宅行使占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存在一种风险:一旦解除合同后,即不能再度占有住宅,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借款,则消费者除了丧失房屋权利外,仍然需要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即所谓“钱房两空”;如果开发商在此期间出现破产,则消费者损失更为巨大:不仅住宅(仅指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可能会作破产财产被拍卖,而且已经支付的**款无法取得,同时还要支付15年到20年的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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