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来源:吉屋 2024-10-20 10:38:00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有多处修订。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将其个人账户注销。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
在第二章第十五条中,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愿缴存人以隐瞒真实信息、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缴存资格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停止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责令其纠正错误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缴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宁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可使用一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这一规定为自愿缴存人提供了购房的资金支持。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月还款额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缴存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的乘积。月还款额应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规定,即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挂钩。
最后,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自愿缴存人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优先使用和流动性管控措施。当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超过85%且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可采取加强流动性管控的方式。
目前,该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征集意见中,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10月19日前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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