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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发布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吉屋   2024-11-18 16:01:00

一、适用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置及缴存

单位账户的设置由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退役军人可持相关证明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退役军人被单位录用并已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在专户下再设立个人账户。

三、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由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退役军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额度确定,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暂为10%—24%,每年可调整一次。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退役军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提取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退役军人可以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销户提取全部账户余额。

五、就业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退役军人再就业后,其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心规定转入录用单位,并由录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退役军人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由接受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阜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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