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定义和特点
2024-11-15 18:39一、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地役权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的特点
1. 从属性特点来看,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即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役地为利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供役地为被使用的土地。
2. 从不可分性特点来看,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能将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开来。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但在产生原因、调节范围、存在条件、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 产生原因: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无需登记便可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并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2. 调节范围: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
3. 存在条件: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4. 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效益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与相邻权相比,地役权在产生原因、调节范围、存在条件、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地役权的定义和特点对于房地产交易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