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及消失原因
2024-11-15 18:07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适用范围不同
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费用不同
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二、地役权消失的原因
1、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
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包括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支付费用。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及消失原因总结
地役权与相邻权在救济请求权、便利内容、适用范围和费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地役权消失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和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了解这些区别和消失原因对于房地产业务的合理运作和维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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