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提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要求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要求各地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是您**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房建企业**新财税专题课程将于【成都】【北京】【沈阳】等地举办——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80574763 佟军老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5项):(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 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三、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提示】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提示】直接用于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提示1】不同拥有主体或不同使用主体条件下,无偿或有偿使用土地的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则: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可用土地面积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节约土地资源,我国现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条例,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且听小编一一道来。一、性质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课税,具有准财产税的性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征税。耕地占用税以约束占用耕地的行为为目的,除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行为税特征。二、征税范围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农田、菜园、菜地及其附属的土地。三、适用税率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土地类型每平方米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5元至25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从合同签订的次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经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五、友情提醒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通过,新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法同时废止,届时请持续关注各地政策变化,做好申报缴纳工作哦。
我认为是要缴税的,时间是你取得土地证的次月缴纳,虽然你没有使用,但不影响缴税,实际面积不确定,可以暂估缴税,等到实际测量在多退少补,税法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可用土地面积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节约土地资源,我国现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条例,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且听小编一一道来。一、性质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课税,具有准财产税的性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征税。耕地占用税以约束占用耕地的行为为目的,除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行为税特征。二、征税范围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农田、菜园、菜地及其附属的土地。三、适用税率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土地类型每平方米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5元至25元
土地制度改革迎来大变局,2019将是农村土地创富的黄金年!据权威机构统计,全国共有96.5亿亩土地资源,市场规模达到57.5万亿元,未来5年即将诞生数个阿里巴巴级别的千亿市值公司!为了让更多有志于从事土地流转事业的有识之士,共享全国2862个区县的土地改革红利,地合网将于2019年1月12日(星期六)召开“‘启程2019’分站合作招商会”,诚邀您共谋土地创富事业!报名咨询电话:(沈经理)。详情见文末>>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土地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一般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所以2019年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司也相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3.小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数量在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数量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调整税额幅度,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把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之后才行。本文为互联网用户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土地资源网立场。重要通知: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农旅项目公司、建筑工程单位、策划规划单位、投资公司、转型企业负责人重点关注!!!重磅!我国正式确立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9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中国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正式确立。另外,2019年中国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及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农村宅基地改革将秉持“稳慎推进”思路,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有效途径。土地市场释放巨大政策红利!为了让更多看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且有志于从事土地流转事业的有识之士,共享全国2862个区县的土地改革红利,地合网与土地资源网联合主办召开 地合网“启程2019”分站招商加盟会。会议时间:2019年1月12日(星期六)会议地点:广东·广州报名电话:参会对象: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农旅项目公司、建筑工程单位、策划规划单位、投资公司、转型企业负责人主办单位:土地资源网、地合网通过大会可以获得什么:
农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对企业在农村的生产经营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不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地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仍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的规定:“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二、案例讲解:我公司是位于工业园区的制造业企业,占地面积5000平米,当地政府规定本地段土地使用税2元/每平米。所以应纳土地使用税=5000*2=10000元三、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四、新征用土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五、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的规定:“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