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是否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对共用部位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否一并转让等问题,看法不一。 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一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用部位,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用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本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用部位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用部位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依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共用部位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用部位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丰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用部位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用部位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用部位的共有权,以及对共用部位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用部位的共有权及对共用部位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用部位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房屋共用部位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85****4764 | 2024-12-03 17:57:10-
155****0102 业主有权使用共用部位,有维护义务。 2024-12-12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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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478 业主对共用部位拥有使用权和维护义务,影响房屋价值和居住体验。 2024-12-11 09: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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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020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共用部位完好、整洁的义务。 2024-12-06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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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894 我们可以用楼梯、电梯这些公共地方,但也要打扫干净,不能乱堆东西。 2024-12-04 07: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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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974 业主有权使用共用部位,但要维护好,不能影响别人。 2024-12-03 2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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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313 业主对房屋共用部位拥有使用权、维护权和监督权。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如楼梯、走廊、电梯等,同时负有维护共用部位完好、整洁的义务。业主还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的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此外,业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4-12-03 2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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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买完房子时自身的身份会发生转变,由购房者转变为业主,那么业主的权利有哪些呢?业主在履行权利时又要承担那些义务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细则。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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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买完房子时自身的身份会发生转变,由购房者转变为业主,那么业主的权利有哪些呢?业主在履行权利时又要承担那些义务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细则。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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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区业主,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吗?又知道要履行哪些义务?如果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很有可能就会造成权利被侵犯而不知,忘记履行义务而受到惩罚。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转让、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好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并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上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备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的权利: 1、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拥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 4、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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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买完房子时自身的身份会发生转变,由购房者转变为业主,那么业主的权利有哪些呢?业主在履行权利时又要承担那些义务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细则。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