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由购房者交纳之后,由房地产的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并且维修基金的是否使用也需要业主的共同决定。由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所特别成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专管账户,也要以物业管理区域的单位为账户主体,按照房屋的门牌号设为分账户。业主在交存专项维修基金之后,需要按照房屋的门号分别存入。 在已经交纳了维修基金之后,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基金处进行查询,因为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且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接受所有业主的共同监督。在对于自身房屋主体或者是其他附属设备进行维修的过程当中,可以由业主进行表决,是否动用维修基金。在使用的过程当中,也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并且层层上报提交给有关部门,才能够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有哪些缴纳规定?
134****1919 | 2024-09-08 18:45:06-
166****9676 维修基金一般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缴纳规定依据当地政策,建议业主及时缴纳,以免影响房屋使用和贷款审批。 2024-09-09 1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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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706 交给物业,按规矩来,别想逃。 2024-09-08 23: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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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382 维修基金通常交给物业管理部门,缴纳规定包括按面积和比例缴纳,具体可咨询当地房管局。 2024-09-08 2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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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交,合同明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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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是维护小区设施,保障居住品质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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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维修基金交给谁答
维修基金是存入指定的专项账户当中,有的是由小区管理办公室所代管,或者是交由物业企业进行代管。主要为了应对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以及相关的公共设备维修和保养,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过户之前就需要缴纳相关的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按照比例进行收取。公共基金只能用做住宅的供应部分,而且在使用的过程当中需要全体业主的同意。如果需要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会由住房单位或者是售房单位提出使用的计划,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之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实施,当然如果在剧毒过程中发生拆迁或者是由于一些意外无法居住,公共维修基金是会退还给业主的,但如果是由于买卖房屋而转让了房屋所有权,那么剩余的维修基金会直接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上。对于维修基金来说,是在房屋交易过程当中必须要较大的一部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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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归集范围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 1、自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 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 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 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 5、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标准缴交; 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年度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7、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8、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