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去问问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的人不就知道了吗?
全部3个回答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34****4758 | 2024-08-24 13:54:37-
134****0956 听说选房要关注开发商资质、项目规划和政策环境,但具体细节还不太明白,需要多了解和咨询。 2024-08-28 17:35:03
-
185****5072 作为购房者,关注开发商的信誉和项目质量,了解政策变化,合理评估自身购房能力,避免盲目跟风。 2024-08-25 08:44:59
-
155****6226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中,开发商需关注资金链的稳定性,合理规划贷款额度和还款计划。建议与银行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获取优惠贷款条件,降低融资成本。 2024-08-24 22:46:56
-
134****5367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需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项目规划的合规性、建设资金的充足性、市场风险的评估以及相关政策的更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024-08-24 22:34:51
-
答
-
答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答案补充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答案补充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补充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答案补充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答案补充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答案补充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答案补充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答案补充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答案补充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答案补充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部3个回答 > -
答
2015年10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企业,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此外,还规定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也必须真实准确。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开发的,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开发经营进展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与项目开发期限一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还应当报送各期的开发建设方案。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配套设施与项目应同时交付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是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的依据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设条件意见、开发建设方案进展及调整情况、验收交付、信用信息等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动态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经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成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需现场公示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应当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相关合格文件或者凭证:建设条件意见的落实情况;水、电、暖气、燃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并已获得相关单位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行竣工验收合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各项验收合格证明和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竣工验收需公示 建立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记载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建设经营情况、企业资产变动、企业人员变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奖惩等企业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此外,新条例中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是青岛房地产开发面向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新时期青岛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新办法。
-
答
1、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必须具备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全部3个回答 > -
答
1、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大部分: 土地费用、前期费用、建安成本、配套费用、筹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从上述成本费用组成分析,成本的发生是一个过程,涉及到了前期策划、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开发全过程环节,因此地产企业的成本控制,就是要在项目开发的全过程中,对上述全部成本构成要素进行规划、控制,从而实现企业利润**大化的目标。 2、成本分解的过程 项目开发成本的控制与项目成本发生的周期同步,其首要特点是一个过程,然后是地产企业诸多管理活动的体现。与项目的时间计划一样,成本计划及控制也有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粗放到细致的过程。在项目初期,首先是确定一个项目总体的投资估算即估算成本,然后在逐渐细划到成本目标的过程。
全部6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