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收费的标准是每个立遗嘱人400元左右。如果爷爷奶奶立就是800元左右。当然各省地收费标准不一致,具体咨询你所在地的公证处。(二)公证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通常现在办理遗嘱公证要求出具医院开具的精神健康证明。而且在办理过程中要填表签字,如果不能填表就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代填按手印。还有录音录像的步骤。(三)爷爷奶奶立遗嘱要分开单独立。对财产中自己的份额立遗嘱。如果爷爷无行为能力,那爷爷不能办理遗嘱公证,不过可以让奶奶办理。(四)如果爷爷不符合遗嘱公证要求,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但要有证明人签字,而且未来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举证。
全部3个回答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有哪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184****9657 | 2024-08-07 20:59:26-
155****1863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关键在遗嘱合法性,材料齐全,公证机构审核,继承权就没问题。 2024-08-13 1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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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16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需提供遗嘱、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缴纳公证费。 2024-08-10 1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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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112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纳公证费,公证机构审核后,继承权就能顺利转移。 2024-08-07 23: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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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279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涉及多个政策和要求。首先,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明确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其次,继承人需提供遗嘱原件、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公证机构将审核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继承权的顺利转移。此外,还需缴纳一定的公证费用。整个流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透明。 2024-08-07 2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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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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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4)口头遗嘱; 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建议: (1)如果你奶奶还能自己书写的话,那么由你奶奶自己书写一份遗嘱。一定要你奶奶亲笔书写,并记着签名,注明年、月、日。 (2)由人代笔书写,找两个见证人做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如果你们不懂,在当地请一个律师帮忙处理。 (4)建议**好对遗嘱作个公证。公证的办理你可以在到当地的公证处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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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金额巨大,其继承权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虽然是个沉重的话题,但我们不得不了解。关于遗嘱和继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案例: 原告姚女士及其弟弟妹妹称, 1970年,父亲与继母郑女士再婚,继母还带来了亲生儿子徐某。1998年,父亲的单位给父亲分了一套房,2013年3月23日,父亲去世。但前不久,他们去朝阳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在2010年12月,继母在三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朝阳法院申请,成为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此后,继母又以监护人身份,将该套房以52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徐某,徐某即抵押该房,向银行贷款120万元消费。 三原告将继母郑女士母子告上法庭,朝阳法院审查后,在2015年10月27日判令撤销了继母的监护人身份。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母子恶意串通,隐瞒事实,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错误,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至于3原告所提的将涉案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其父亲名下的诉求,法院认为老人已去世,恢复至其名下客观上无法实现,故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六大常见误区: 误区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人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误区三: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刘老爷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在大讲堂现场,刘老爷子说。 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误区四: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孙大妈现在也为立遗嘱的事而烦恼。她有5个孩子,但孩子们却只有两个在北京,其余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外地。孙大妈近来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遗嘱没法立。 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好经过公证。 误区五:和我有关的权利都是可以处理的 齐大爷有3个孩子,家里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房。**近有传闻说这一片要拆迁,于是齐大爷开始盘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迁的那一天,这房子应该留给谁?老爷子也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一旦拆迁,就意味着要有一笔拆迁款“产生”。因此,让谁来“继承”这承租权成了老爷子的一块心病。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7项,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目前,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包括在**后一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算是遗产没有明确的答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无权单方处分承租权。 误区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她觉得,这是小亮的叔叔们欺负人。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误区七: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我受点累没关系,让人生气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钱。”张女士抱怨道。她认为,老妈“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就没资格分家产。 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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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携带手书遗嘱、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和有关财产证件(比如房产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一般可选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即可,具体咨询所在地公证处。《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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