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保障什么?怎样保障?保障基本人群的居住权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普遍享受住房福利,从而达致“住有所居”之境况,实现住房的民生功能。此次住房保障法的起草,有专家建议命名为“基本住房保障法”,我深表赞同。住房保障法不是保障所有人的住房需求,而主要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的是基本人群的基本权利——居住权,即住房保障法要保证的是人们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并不以保障人们的购房乃至投资需求为立法目的。所以,法律应确立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并非盯着“产权”不放。从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旧宅区居民、新入职职工、“夹心层”以及农民工群体都应纳入住房保障范畴。这其中,农民工群体是比较特殊的保障对象,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在立法时颇受限制。但是,考虑到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发展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其在城市长期生活的需求,笔者一直主张应该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受保障对象。**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外发布。《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些规定,赢得了社会各方的赞赏。三种不同层次的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法应以发展租赁式保障为主,同时应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层次的保障方式:一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配租福利。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规定,为需要租用住房的居民提供廉租房。廉租房的福利性质直接体现在其低廉的租金水平上。廉租房的受众应该包括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新入职人群等。这些群体有住房需求,但由于住房支付能力较低,无法购买产权房屋,因此,向这类人群提供廉租房,以维护其居住权。二是,为有一定购买力的居民提供配售福利。中低收入居民,有一定的资本积累,但是仍远远不足以支付商品房高额费用。对于这类人群,住房保障法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住房福利。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兼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规定,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按份共有,就是指购房人与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产权模式减轻购房者购房和政府集资建房的双重压力,这种制度安排更为深远的影响是给予了中低收入者一个直接进入房屋产权购买门槛的机会,只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终有可能获得住房所有权。同时,共有产权模式通过限制购房者的产权比例,起到压缩利益空间、抑制投机的功能,从而确保经济适用房保障到位。三是,为低收入人群追加的住房租赁补贴福利。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为了防止廉租房等福利租房的租金给低收入人群造成过大压力,规定这类人群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如果租金仍然超出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超出部分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般认为,廉租房租户实际房租支出占平均收入的比重不能超过10%。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保障方式外,住房保障法还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保障性住房财税优惠制度加以规定,以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楼市如何破局,房价能否软着陆,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楼市调控中,我们应坚持调控与疏导并重,在打击投机的同时,分流住房需求,惟有如此,方能真正迎来房价的拐点。否则,无论如何调控,普通老百姓是无力承担受如此高额房价的。因此,在现阶段,构建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重视住房的民生性质,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考量和筹谋的重要课题。各级政府应该统筹各类社会资源,协力推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而一部良善的住房保障法的早日出台,正是亿万百姓的殷殷期待。
住房保障法
132****3840 | 2022-06-09 16:19:51-
133****9499 《住房保障法》是在2008年11月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的保障司负责起草工作,并在2008年底委托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与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分别了起草该法的理论版与实践版建议稿。
目前为止,住房保障法仍在草拟,住房保障立法是为了改变目前住房供应单 ,依靠市场的局面,在商品住房市场之外,开辟出专门领域去保障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变那些不管有钱没钱都去市场获取住房的局面。
结合法律的规定,政府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方面向保障性住房倾斜,使一些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供给从商品房市场中分流出来。
住房保障的目标不是为了保障人人能“居者有其屋”,而是去保障“住有所居”的实现,这是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和使命。 2022-06-09 1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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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住宅保障法》列入近期立法日程,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疑问请从购房法律法规,住宅资金法律法规,住房出售法律法规,公房管理法律法规,私房管理法律法规,住房建设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住房抵押,产权及其他权益法律法规,住房装修,维护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小区管理法律法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住房税收法律法规等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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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明确了公民居住权,其意义等于是启动了二次房改,是对住房过度市场化错误的一次彻底纠正,确立以“民生”为核心的新住房供应体系。相信有了《住房保障法》护航之后,无论是公民的幸福感,还是政府的责任感,必将有大的提升。很多人认为《住房保障法》是为保障性住房而专门立法,这可能是误解。不可否认,保障性住房是这一法律的重要内容,但《住房保障法》的内涵更广,比如说,没有机会住进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群体,他们的居住权也应通过中低价商品房得到保障,即《住房保障法》应该以保障公民居住权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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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保障体制重构 政府或参与“共有住房”收益分成 新房改的制度构建进入冲刺阶段。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住房保障法》草案理论版和实践版已经完成融合,并递交至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目前正会同各方意见进行修改。据了解,当前草案中,不仅宣示了所有公民的居住权利,还打算将住房保障体系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之列。《因此住房保障法》也被认为是现有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构。以经济适用房是否进行“共有产权”制度重构为例,草案考虑把房子按成股份分成,政府出地、购房人出资金,把所有权量化成股份。经济适用房交易收益分成按股份区分。除共有产权之外,当前的草案,还对租赁房梯度补贴方式、打破户籍局限等领域,都有很大突破。“合并后,递交上去的稿子约100个条款,现在看来修改的幅度很大。”实践版起草人之一的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告诉本报记者。《住房保障法》于2008年11月被列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08年底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和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该法的理论版和实践版建议稿。《住房保障法》被认为是现有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构。中国住房制度在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中,目前已经逐步构建其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组成的住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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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 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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