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如何补偿 棚户区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用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我国已经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部法规当中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权限,程序,补偿的标准,法律责任等等。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部法律并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践当中,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一般都会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处理,除了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讲在征地拆迁这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以上可知,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内容与其他地区拆迁补偿的内容基本一致: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其他费用: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对补偿协议不满意时,不少被征收人采取拖延的态度或是进行不理智的维权。事实上以上的维权方式都是不理性的且属于下下策。任何维权行动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一味拖延极易错过**佳维权时机,而不理性地围追胁迫更容易使自己陷入囹圄,得不偿失。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认为自己补偿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与拆迁方谈判,谈判不成不可拖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掌握主动权。
全部3个回答 >厂房拆迁能赔多少?福如里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时间待定
141****9802 | 2019-11-21 23: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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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户把女婿户口迁进老房子!3套房到手后,悲剧了
自己的房子被前妻转租,摇身一变,成了一家汗蒸店。
好不容易汗蒸店腾空了。
紧跟着,前妻一家老小锅碗瓢盆地进来安营扎寨了。
讽刺的是,前妻家的2套房子就在对面。杭州这个30来岁的男人家两次求助法院,都差点哭出来。
“他离婚是为了骗房子”
几年前,他娶了杭州彭埠一户姓吴人家的女儿。孩子出生迁户口的时候,他的户口也一并迁了过去。因为村里要拆迁的事情早就传开了。
按照当时的规定,只要拆迁前落下的户口就可以分到房子。所以,拆迁后,吴某一家共分到了3套房子。
这时候,男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认为房子也有自己的份。
去年3月,法院判决下来。男人拿到其中一套房子,近80平方米。
这个消息,让吴某一家炸锅了。他们心中烧了一团火:我们吴家拆迁分到的房子,凭什么让“外人”分去一杯羹?
吴家人说,孩子五六岁的时候,夫妻两个感情就不好了。现在终于等房子分下来,他狠下心来提出离婚,明显是动机不纯。
“他这个外人,就是借离婚之机来抢房子的。”前妻几乎是声泪俱下地在控诉,这个不管孩子,也照顾不到家里的男人,想拿房子门儿都没有。
后来村里也有了风言风语,杭州话说起来,这个老公不是很地道,平常不太着家……
再后来又听说,这个男人再婚了。
房子被前妻转租,开了汗蒸店
至于法院判下来的房子,前妻不肯交钥匙,男人一点办法都没有。
胶着到今年年后,男人向杭州江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房子已被转租。
一楼的房子,把阳台敲掉后,就成了门面房,堂而皇之变成一家汗蒸店。
男人哭笑不得,只好再次求助法院。
法院执行局找到汗蒸店,告诉老板这种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的租赁方式就是违法租赁。然后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汗蒸店15天内腾退完毕。
汗蒸店老板倒是马上行动了。3月3日,眼见房子已腾退完毕,男人觉得石头落了地。但,他转回门一看,发现房子又被占了——这次是前妻带着一家老小上阵,全家驻扎,还搬进了床铺,锅碗瓢盆叮当作响。
原来汗蒸店前脚刚搬完,他们后脚就大张旗鼓地来了。
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她躺在地上死活不肯腾房
男人领着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上门。
才到门口,前妻跳将出来,把手指戳到了男人鼻子上:“你个不要好的,来骗房子的……”
男人也嘟囔着回了几句。
怕出事情,执行法官把男人支走了。然后跟激动的前妻讲道理:法律判决已经生效,必须腾房,不腾就是抗法……女人哪里听得进去,索性一屁股躺到地面上。
执行工作人员只能强制腾退。他们把女人架到了门外,再把床铺、生活用品搬到了门外。
这一家子终于全部被“请”了出去,房子的交接才完成。
事后前妻被带到了法院,执行法官进行了严肃的教育。
女人流下了委屈的泪水,其实,她有想过挽回这段婚姻,也不是没有努力过……
执行法官也是个杭州男人家,他慢慢等女人平静下来。
这起纠纷和他以往碰到过的很多次一样,“当事人都是为了争一口气。一纸离婚判决书割断了夫妻关系,物质利益的分配也掺进了恩怨交织。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一切要按规则来。“
这一场闹剧结束,执行法官心里也是五味杂陈,“现在很多城区都在搞拆迁,引发的类似家庭纠纷很多,一套房子卖卖都要百万起,一些感情不稳固的家庭就容易爆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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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23:29:43 -
155****5434 "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刘泉留言: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大梁子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今年进行,为什么至今还没有任何进展? 滨海新区政府回复:大梁子棚户区初步计划三年之内拆迁完毕,居民可以到所在居委会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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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23:29:40 -
133****7790 "
杭州拆迁补偿将出新政。从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获悉,拟制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正在“中国杭州”的网上听证栏目开展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据了解,拟制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就旧城区改建项目签约比例、设有抵押权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权证注销程序等程序类,以及货币补偿补贴奖励和产权调换扩面优惠等补偿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比如,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再比如,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2015年,杭州市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征收条例》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经过3年多工作实践,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又有了新的变化,须对部分原规定进行调整或对新情况进行明确,因此,杭州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您若如有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fgj.cqb@hz.gov.cn或传真8724152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被征收人因房屋继承、受遗赠或其他原因办理房屋交易确认和不动产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报房屋征收部门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不得因此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房以及代管房产、宗教包租产等特殊房产,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管理单位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确定,相关费用列入征收成本。被征收房屋用途一般按照房屋登记的用途或公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和租赁凭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征收期间,如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权利人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原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注明。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如属承租给个人的单位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如房屋产权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已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未登记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上述房屋拆除前,承租人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应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申购备案手续。安置后购房人可凭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指定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备案表及已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承租人不符合房改申购备案条件或未申请办理房改申购备案手续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申请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承租人可就安置房继续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购房。四、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两年以上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应根据工商、税务等合法经营凭证,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结合合法经营面积、连续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高不超过其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应不少于7日。六、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低补偿建筑面积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低补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超过**低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前款中,如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在本意见适用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低补偿建筑面积的,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低补偿建筑面积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上述**低补偿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八、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但**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评估价值。十、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结算方案,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注明。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十二、征收范围内有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政策,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住保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住保房管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由住保房管部门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十三、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征收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相关款项由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上述房屋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依据征收安置政策向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按房改政策购房。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征收有承租人的住保房管部门代管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十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为百分之八十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高于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十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关系。未解除抵押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解除抵押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十六、除被征收房屋予以保留的情形外,被征收人搬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十七、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依据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决定范围内既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又有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合并计为1户。十八、本意见所称“另有住房”中的“住房”,是指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时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的实物分房、政策性住房和私有住宅。十九、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二十、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并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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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23:29:38 -
134****5475 " 农民公寓如何办理产权证是许多人关心的话题。今年6月25日,东莞市发出全市首本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为东莞首个拆迁安置房泰景花园部分居民办理了产权证。近日,专门采访了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对东莞目前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据透露,东莞市即将出台《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未来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产权登记的管理变得更加明确、清晰和规范。早期东莞部分镇街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加快做好被拆迁户的安置工作,选择国有划拔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拆迁安置房小区,并采用边建边补手续的做法。这些做法虽然可以迅速安定民心,解决房屋被拆群众的安置困难,但同时也为日后的办证带来难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出现办证难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需要完善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手续,到原市国土部门、市规划部门、市住建部门等各个部门补办有关办证材料;同时,采用国有划拔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拆迁安置房小区,办理每一户个人名下的产权登记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的支持。今年,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不动产中心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公寓式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拆迁安置住房允许分割登记及其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收取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为接下来开展这项工作提供较为清晰的指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介绍,在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业务配合。如泰景花园小区由莞城街道办牵头,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建部门等各个部门完善用地审批、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补办有关办证材料。在此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不动产中心大力配合,提供业务指导,减少不必要的办理环节,保证办证流程顺利进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房参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暂时不得抵押,允许有条件转移,转移后不得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购农民公寓式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同时,因买卖、互换、赠予导致权属再次转移的,限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住房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再次申请转移登记。对于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且已办理个人名下登记的,因涉及税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问题,需要当地镇街政府协调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会进一步明晰转让政策,明晰出让手续操作。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没有办证之前,如果业主私下进行了合同转让手续,如不符合登记发证政策,是不能办理登记的。如符合登记发证政策,需要原业主完善前期登记办证手续,达到转让要求后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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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23:29:35 -
147****8896 老百姓遇到房屋拆迁时,征收程序至房屋评估阶段时,评估报告与心目中的价值为什么差距这么大?感觉评估机构资质一级、二级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落差为何巨大?拆迁房屋的价值作为征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直接导致房屋拆迁补偿的多与少。为广大的老百姓讲解一下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问题,拿到合理补偿。 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评估时间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影响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的要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评估结果步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房屋拆迁时,房屋的价值评估虽然看似随意简单,但其中的纠纷并不少。希望大家在读完这篇文章后,心里能有一个自己的小账,对比一下对于您家的房屋评估是否合法合规,莫要掉入其陷阱,从而丧失自己合法权益。
2019-11-21 23: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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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二,房屋回迁安置有什么补偿标准?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三,无户籍房是否也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户口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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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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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也就是不能过户。如果安置房有房产证,那么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1、政府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2、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3、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满五年的住宅不用交营业税,但是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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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二,房屋回迁安置有什么补偿标准?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三,无户籍房是否也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户口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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