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⑴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⑵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⑶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⑶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⑷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你的问题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里的做法是否合适,主要看你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不以家中男村民的多少为标准。如果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村委会应当为你报批宅基地的申请。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宅基地划分的标准是哪些?
156****9874 | 2019-11-21 1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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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492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2019-11-21 19:56:10 -
158****4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19-11-21 19:56:01 -
145****7333 一、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律师意见:1、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所以房子是家庭共有。3、如需析产,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3、析产诉讼,如原约定无从查证,法院会根据一户人员对房产的出资、继承等确定份额。
三、风险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19-11-21 1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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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户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级各种技术规范,根据被调查农户的宅基地用途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出各类型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通过聚类分析可将被调查农户分成务工型、半工半农型和务农型3种类型;并分析得出这3种类型农户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分别为42~45m2、48~50m2和52~5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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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补偿各地差异大,主要看当地政策。我的经验是,补偿通常包括土地、房屋和搬迁费用。建议多了解当地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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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宅基地补偿标准各地不同,得看当地政策,我也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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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没有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房产管理法也没有规定。只是有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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