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形,无法一概而论的。原则上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私房)或承租人(公房)作为购房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如家庭成员协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员购房。1、实践中,如果该安置房是购买的,则以实际购房人为所有人。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虽然属于应安置人口,使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房价款亦有大幅减少,但此系实际购房人拆迁安置中,利用了同一户口的其他人属于应安置人口而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并不能说明其他人对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2、如果安置房,直接就是按户口上的人头分配的,那所有安置人都是产权所有人。
全部3个回答 >安置房如何确定份额?安置人有没有房屋份额?
141****4782 | 2019-11-17 13:47:27-
142****1023 要看具体情形,无法一概而论的。
原则上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私房)或承租人(公房)作为购房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如家庭成员协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员购房。
1、实践中,如果该安置房是购买的,则以实际购房人为所有人。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虽然属于应安置人口,使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房价款亦有大幅减少,但此系实际购房人拆迁安置中,利用了同一户口的其他人属于应安置人口而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并不能说明其他人对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
2、如果安置房,直接就是按户口上的人头分配的,那所有安置人都是产权所有人。 2019-11-17 13:47:55 -
146****5243 法院的判决收写明的将来你母亲百年后由你一人继承?那么,法院判决的效力高于遗嘱,你可以持法院判决要求继承。
但是,如果法院的判决中没有明确写明只由你一人继承,而且房产证也是你母亲的名字,遗嘱有效,按遗嘱由孙子继承,你不能再继承。 2019-11-17 13:47:50 -
148****4385 你的父母没有遗嘱吧,
如没有。
你是有继承权的,
不过你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话,
他们也有继承权。
如兄弟姐妹也没有,
那房子就是你继承了。 2019-11-17 13: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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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组无权私自分配名额的,面谈寻求**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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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二、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在前面的陈述中,已经讲清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飞速上涨,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已经比获得安置房时要高出很多,此时,呢?此时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因市场原因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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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二、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在前面的陈述中,已经讲清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飞速上涨,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已经比获得安置房时要高出很多,此时,呢?此时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因市场原因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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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一、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产生争议,很多人都希望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起诉的时机往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减少诉讼成本,**快地实现诉讼目的。二、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产生冲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三、除非所有安置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理。而如果本户所有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的归属能够达成初步一致的,则对于多余的货币补偿款可以尽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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