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拆迁评估是包括:一、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即乘上打拆系数)。二、土地价格(在同区位找三家房屋开发企业一年内的现房销售加权平均价减去新房的重置价格即算出土地价格,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价评估)。三、装璜及附属物评估(这项评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双方协商,因为装璜的价格弹性较大)。注:重置价是指重新建造这样的房子通常的情况下工、料、费等造价多少。附属物也是这样通常情况下重置这样的附属物的造价结全成新。对你的房屋拆迁或征收按上述方法评估即找出一个同区位的有现房参照的理论上的样板房与你的房屋比较就可得出你房屋的价值了。另个补偿上还要考虑搬迁费、过渡费、和各项奖励等才构成全部补偿。
全部5个回答 >拆迁如何评估?拆迁评估的估价标准如何确定?
141****8269 | 2019-11-15 11:50:34-
155****0843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四、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五、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2019-11-15 11:51:30 -
135****2797 不太离谱的情况下基本上是评估员说了算。同样100W的房子,你想让评估员估150W,也有可能;让他自己评估,他给你评个70W也并不稀奇,市场价格本就是动态的 2019-11-15 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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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19 房屋拆迁装修评估:因装修不同时期风格不同,个性化较强,用材用料品种复杂价格弹性很大,不同时期材料价格变化也大,施工方法方式及操作精细程度对耗资差异也大,所以在装修评估吋参照当地建材市场当前耗材同类档次价格,结合当前装修人工费制定平均价格区间,再考虑装修折旧,评估公司作出补偿价格范围,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确定**终装修补偿价格。
保驾护航网提醒至于原装修花了多少钱现在能补多少应由评估人员到现场查勘后作出评估报告。总体讲装修折旧很大,在本地区建筑装修市场价格框架下,个人家庭装修往往资金每平价格超过建筑市均装修每平平均水平,所以拆迁评估补偿定是参照建筑市场大面积批量装修价格,补偿价格低于原实际装修耗资的情况也算合情理。 2019-11-15 11:51:16 -
142****3511 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接到的评估报告90%以上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仅仅写着房屋估值,缺失了很多应当列明的事项。
我们以一份比较完整的评估报告为例,给大家列举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点。比如说:我们通过评估报告知道了评估公司的名称,那么我们就是可以查询评估公司的资质,因为评估公司是分级别的,级别不同、评估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别。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七条 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下述标准时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
(二)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1000户;
(三)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500户。 2019-11-15 11:51:11 -
151****9987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四、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五、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拆迁评估房的要求: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2019-11-15 1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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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方式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收益法。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清算价格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基准地价修正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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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拆迁如何评估答
这个问题应该进行区别对待。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补偿办法、法律依据、企业的客观状况可能会不一致,我主要谈一谈企业拆迁补偿总体原则的问题。一、企业拆迁总体补偿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2011年1月19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整体补偿必须是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住建部配套的房地产评估规范中也出现了类似要求,也就是讲补偿是按照市场比较法的原则进行实际评估。市场比较法如何确认?说通俗了就是按照所在的区域、地段、用途、性质、年限以及相关具有市场主体因素的房屋所体现出的市场价格进行实际评估。房地产评估规范也讲到了所参考的周边类似的房屋价值。特别是租赁土地的企业不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时候所谓的类似房地产价值往往体现不到承租人身上,承租人只有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权利,对于土地使用权补偿没有权利获得。但是一旦你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有房产手续也用于商业、工业等经营,都是按照实有的用途进行补偿。实际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不可能完全参照当地周边的客观状况进行补偿,在进行实际补偿到时候还要进行分割,土地、厂房、停产停业损失等要分别补偿。特别是土地加厂房就是一个完整的不动产的状态,在补偿的时候要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在实践中可能各个企业面临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到实际补偿中会有一些区别。二、企业拆迁评估的时候,每一块的评估价值如何确定?(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土地,集体是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分商业、工业、住宅,工矿仓储、教育娱乐等。在实际评估的时候可能会有区别。集体土地现在还不能上市交易,只是在北京十八个县市区试点。市场价值如何体现呢?我们就要参考市场评估规范当中的类似原则了。集体建设用地类似于国有工业用地,因为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建设了厂房,跟国有工业用地是一个道理,这也符合“类似原则”中的同用途、同种类、同区域。如果标有了国有土地住宅用途,即便写着“住宅用途”但是却用于实际经营。这个时候要区分是符合厂房的实际经营还是商业的实际经营,因为这两项补偿差距非常大,商业的补偿比工厂补偿**高可高出7-10倍。现在在实际补偿中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价值排序是:商业>住宅>工业,如果是住宅却用于工业,实际据应该按照住宅的方式来补偿,如果住宅用于商业,应该按照商业的方式来补偿。(二)厂房的补偿以前的评估规范中划定一个标准,要根据种类、结构、材质以及形态进行不同方式的评估。厂房有砖木的、砖混的、木质的、钢构的等,价值怎么衡量呢?就是现在的建安成本(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的简称),在实践中有很多厂房的高度、宽度和结构都不一样,我见过**宽的厂房达到十五米以上,高度在六米五以上,这样的厂房就是一层抵两层。根据厂房用途结构不一致补偿也有区别,比如讲冷库不是按照平方算的,是按照立方算的,因为冷库四周都进行了设备添置。(三)厂房跟土地有空余的怎么补偿?如果你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空余的土地也要进行土地市场价值补偿。在此要纠正一个问题,各个地方以前公布的区位补偿价,市场价值永远是循环变动的,除非区位补偿价每年都调整,如果不调整无法反映市场价值。(四)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往往不纳入房地产评估规范,而是单独的制定政策。以前是根据纳税额进行推算,现在在实践中用的不多了,大部分是按每平方米直接补偿多少钱。我觉得在进行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时候要进行区别对待,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状况。这应该是作为企业而言**主要的补偿项目,其他的就是装修附属物、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等等,这些都是据实评估。在此给企业主提一点个人建议,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而且要消息灵通,多参考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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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装修评估:因装修不同时期风格不同,个性化较强,用材用料品种复杂价格弹性很大,不同时期材料价格变化也大,施工方法方式及操作精细程度对耗资差异也大,所以在装修评估吋参照当地建材市场当前耗材同类档次价格,结合当前装修人工费制定平均价格区间,再考虑装修折旧,评估公司作出补偿价格范围,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确定**终装修补偿价格。保驾护航网提醒至于原装修花了多少钱现在能补多少应由评估人员到现场查勘后作出评估报告。总体讲装修折旧很大,在本地区建筑装修市场价格框架下,个人家庭装修往往资金每平价格超过建筑市均装修每平平均水平,所以拆迁评估补偿定是参照建筑市场大面积批量装修价格,补偿价格低于原实际装修耗资的情况也算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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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国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一些地方制定的评估办法有一定缺陷,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估价人员对拆迁评估价格内涵、估价目的、原则、时点、技术路线与方法等理解不一致,对参数确定、可比案例的选取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估价机构对同一标的出具的估价报告结果相差较大。二是有些地方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问题上,程序不够公开,也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意见较大。三是缺乏有效的拆迁估价纠纷调处机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四是少数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了承揽业务、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不实的估价报告;另外,在房地产评估中,被拆迁人不配合或者阻挠估价人员查勘现场,也影响估价结果的准确性。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并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2、统一了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原则上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可比交易案例少的地区,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方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将拆迁估价时点确定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对于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项目,可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日为估价时点。3、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4、建立了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作出解释。5、建立了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和设区城市要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当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调整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6、明确了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针对拆迁估价人员无法对于一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性质和面积等作合法性判定的问题,本着让被拆迁人受益的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凡拆迁当事人能就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市、县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7、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提出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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