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全部3个回答 >动迁房未取得房产证 现需住房调配单 如何处理?什么是住房调配单,起什么作用?
155****7759 | 2019-11-08 08:48:31-
147****3689 住房调配单是过去分配、调配公有住房时所用,以证明当时调配权利人情况。
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
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
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2019-11-08 08:49:02 -
148****2258 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
2019-11-08 08:48:57 -
138****4701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即公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为被安置对象。
该《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
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 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
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必须通过析产分割来明确。被告认为,拆迁单位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出具的两张房屋调配单,该两张房屋调配单与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并非简单的区分房屋居住权,因为拆迁单位在具体调配房屋时是不可能自作主张随意安置的,必须是征求了全体被安置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具体的分配行动,也就是说出具的房屋调配单已经承载了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和协商条件,具有固定被安置人各自权利的作用。
如果被安置人任何一方当时对安置方案表示反对,由于安置的都是产权房,拆迁单位是无法在住房调配单上区分受安置对象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需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仅指由该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受配的房屋,而不包括其他同住人的受配房屋,作为房屋同住人主张权利只能是对自己所受分配的房屋,而不能主张配给别人的房屋。
对法律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从其条文的字面上去解释,更应探究该条文的立法真实意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所谓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当包括所有的受调配房屋,而不考虑拆迁单位出具的住房调配单。
笔者并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因为拆迁安置过程实际上是各被安置对象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协商和处分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契约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正式通过住房调配单体现出来的。
法院支持原告的观点,等于无视当事人当初的契约行为,认可当事人反悔契约,损害了其他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2019-11-08 08:48:52
-
答
-
答
住房调配单是过去分配、调配公有住房时所用,以证明当时调配权利人情况。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