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的物价部门和房屋住建部门来进行管理。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全部5个回答 >物业费不公示应该找哪个部门?是由哪些部门管理?
132****0405 | 2019-10-30 2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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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182
你好,物业涨价需要提前公示的。而且需要说明涨价的原因,经过业主同意才可以。你可以投诉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委会,可以街道办事处投诉。
或者直接当地的工商物价部门投诉。也可以市里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2019-10-30 22:11:50 -
156****4382 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有以下五个渠道反映: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法院起诉;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若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提出抗辩,拒绝交纳。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拿出收费合理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收费的合理依据,业主有权拒交,如果符合物业收费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费如果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为了保护物业,免得其他小区效仿,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这边的。至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业主用相机、手机等留下时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019-10-30 22:11:40 -
158****5904 只要是小区内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按理都应该由物业公司来协调解决,不存在物业管不了的问题,所谓管不了这种说法,很大程度上是推卸责任,或者是不懂业务。 2019-10-30 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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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259 1、从行政方面来讲,属于当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比如资质、投诉。
2、业务指导方面,属于当地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如培训、评标等;
3、费用价格方面:属于当地县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管理,如物业费收取、二次加压费、电梯费等;
4、日常纠纷处理: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办公室等; 2019-10-30 22:11:18 -
133****6106 物业这东西是国外的东西,在国外政府就不管,都是协会在自律及业主组织来自治。来到国内因为国情的问题,由房管部门做为行业主管进行管理,但那是当时有资质的情况下,2018年物业资质全面取消,审批权也没有了,国务院的条例又没有什么对履约的处罚。
已经是失管状态了,全国来看,各地的房管部门的物业相关科室就那三四个人,对于全市全区上千的小区来讲,根本就不可能进行业务管理。
机制和体制都有问题。疲于应对的情况一直存在。从物业企业的角度来看,国内没有对物业调价的正常机制,政府的相关职责,全都强加在物业企业身上,引发的就是小区恶性循环。
从业主角度来看,业主不懂物业的常识,也没有正确的维权路径。造就的就是现在的怪现象。水已经混了,从上面住建部就软,出条例的那些人出于考虑,觉得软柿子能捏,所以16年了没有大改变,加之住房改革的公房政策更是断档。
现在小区内能管好才怪。 2019-10-30 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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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涨价需要提前公示的。而且需要说明涨价的原因,经过业主同意才可以。你可以投诉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委会,可以街道办事处投诉。或者直接当地的工商物价部门投诉。也可以市里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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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先通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调,如果协调没有效果可以去当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去投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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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2) 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 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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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投诉,无论是哪个机关受理,**多只能调解而不能处理,而调解必须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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