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综上所述,关于2017征地拆迁政策,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
全部3个回答 >公检法能介入征地拆迁吗?政策是如何的?
137****1758 | 2019-10-22 11:15:51-
146****8984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如果对于征地拆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则是由法院执行的。关于征收土地报批及实施阶段法院是严禁参与的。 2019-10-22 1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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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73 根据国家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委员会议研讨决定,正式向全国人民宣发的
政策方案土地,就是合法的
只能说“政府内部的执政工作人员违不规乱纪操作使甪不法手段,造成国家人民损失。公安机关要听从法院安排 2019-10-22 11:16:17 -
153****0404
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参与拆迁工作,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当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参与拆迁的过程录音、录像或拍照,其次向政府部门以及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复议或控告同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要求。 2019-10-22 1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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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由于法制滞后、缺乏有效监督、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各级地方政府忽视以民为本理念、盲目追求政绩和高速度,欠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征地、开发、拆迁、旧城改造各方面,各地均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对抗事件;而在几乎所有的对抗事件中,地方政府都采取了缺乏理性的强制方式处理纠纷;几乎在所有的强制处理事件中,地方政府都调遣了公安干警作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力量。这种处理方式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极为负面的作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肩负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并没有无条件的配合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从事一切行政活动的义务;人民公安依法定义务履行职责并不是地方政府的保镖和打手,地方政府动辄调取警力对付民众的作法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又严重侵害了公众权利,也贬损了地方政府的威信,同时也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今特向公安部领导提出建议:请部领导从大局出发,站在国家法制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角度看待此问题,责成下属部门起草制定文件,通告全国公安机关对于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职责以外的类似拆迁、征地等活动均不得再参予,给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警提供制度上的保护,从上级主管机关的角度免除地方政府对当地公安机关缺乏法律依据的随意调遣和硬性摊派,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为建立规范的公安队伍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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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程序阻滞进程,比如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等;抓取违法点;寻找谈判契机,增加谈判筹码,适时让步;把握时机和尺度,不要漫天要价;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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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建议供您参考:利用法律程序阻滞进程,比如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等;抓取违法点;寻找谈判契机,增加谈判筹码,适时让步;把握时机和尺度,不要漫天要价;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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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刘某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主体合法。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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