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全部5个回答 >失地农民可享受征地安置费吗?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137****7813 | 2019-10-14 10:12:29-
136****8276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
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019-10-14 10:13:29 -
147****1248 1、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4、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5、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2019-10-14 10:13:23 -
154****4504 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在村集体经济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属于该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分配原则: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2019-10-14 10:13:14 -
146****4041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
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
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
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
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
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
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
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
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2019-10-14 10:13:08 -
136****631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1、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在校大学生。(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虽然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但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2019-10-14 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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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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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将有近亿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的扩张发展已成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失地农民的问题。既要保证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既涉及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 再就业的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两者差距为.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 成都市经验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 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 住房安置政策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 农民新居建设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性功能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 中心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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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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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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