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线层高中线层高系指房屋上下两层层厚中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线层高的根据尚不清楚,是否是因为《房产测量规范》中计算房屋建筑面积采用中线尺寸而仿效之,不得而知。楼板层、屋顶层都可根据层的厚度找到层厚的中线尺寸,测量参照面也存在;但地面之底层的中线位置却很难找到,是一不定值,需要另行进行专门的定义。所以以中线尺寸来定义层高是不可取的。
全部5个回答 >国家目前有楼层限制吗?国家规定楼层超过几层必须有电梯?
147****5702 | 2019-10-13 18:55:27-
157****9607 国家规定楼房七层及以上就需要装电梯。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六条规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第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2019-10-13 18:56:18 -
158****5140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注: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2.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3.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大轿厢的深度。 2019-10-13 18:56:13 -
152****9688 不是,国家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要有电梯。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GBJ96~86)
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2019-10-13 18:56:00 -
151****8517 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从那后多年,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
后来,全国各地普遍要求6层以上或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近几年,上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住宅设计标准》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多层住宅也就是4到6层以上应设电梯,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同时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此后,很多城市也出台了与上海差不多的政策来保障居民利益。 2019-10-13 18:55:55 -
138****0804 住宅底限6层可不设
办公底限5层可不设
正规医院有楼层就得设
不一样,问题要具体些哈 2019-10-13 1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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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的要求根据地区来确定,每个地区要求不一样,但都需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消防要求有全国统一规划(7层若在24米以下,适用于建筑防火规范,若在24米以上适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一般多层之间**小距离不宜小于6米,高层不宜小于13米。虽然考虑的因素不仅仅限于一个,但主要是根据前后排楼层高度所影响采光时间确定的,间距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的比值来进行计算。按照国家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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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规定,可以随便盖,但出于在农村的关系大家都盖房不会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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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楼盘的1、2层是底商层,那么3至5层因为紧邻底商会存在噪声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视野也会被底商的屋顶所遮挡。这些楼层不适合居住。而近地面30米左右,污染物随气流上升到一定高度后会向下或水平方向消散,空气质量较差,这个高度又正好是9到11层的高度,其他楼层都没问题还有点收藏,你看看吧,希望能帮到你在欧洲,住在六层以上的楼层被认为有害健康;在美国,高层住宅的房价比低层便宜一半;在俄罗斯,一楼失宠……实际上,每层都有自己的小气候。楼层不同,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不同。 日前,俄罗斯《科学与生活》上发表文章,探讨人类合理居住高度的问题。 从一楼到三楼,人们通常生活在树冠下,离地面很近,常常能倾听到树枝敲打窗户———要说心理上舒适,这里是**好的:同外部世界保持现实联系,不用朝下瞧人。 但接近地面的生活也有不足:空气循环减缓、空气换气受阻、阴影和湿度增大、污染也比较严重。因为汽车和柏油马路使空气中饱含甲醛、一氧化碳、氮……至少远离汽车路干线200米才算安全。 一般人认为,三楼是**理想的,而恰恰正是这里集结大量有害物质。五楼的有害物质就少得多,因为它们开始下沉或水平方向消散。 那么,是不是越高越好呢?高层空气清新、噪声也少、景色也很优美。但是,城建生态学家却认为,居住楼层不要超过六楼。因为高层的空气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新鲜,大大小小的烟囱几乎包围城市,30米以上难免集结起有害物质。 心理学家和生态学家认为,如果想让孩子健康成长,就不要住在六楼以上的楼层,窗外的环境十分重要。身居高层,整天面对的是砖墙,能引起孩子对自己和对世界的不由自主的敌意。 理想住宅的标准是:房子不超过六楼,自然景色优美,一边是公园,另一边是秀水。树和水都是极好的过滤器,不让尘土通过。 高层居民的另一个无形的敌人是电磁辐射。钢筋混凝土结构迫使来自电器设备的电波沿着房子循环,相当一部分是往上走,直至顶层。所以,高层居民经常头疼或心情不好。 居住在一楼的人常受噪声干扰。事实上,住在二十楼也难避免噪声。声音通常以**短的路线传播,但有时高层同样听见汽车干线上的嘈杂声。原来,声波的路线跟树木和建筑物的多少有关。有时,声音无法到达高层的窗户,就自由地往上走。这个因素在选择住宅时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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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3、315投诉。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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