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司法拍卖已经为越来越多人所熟知,包括通过众多知名互联网交易平台发起的网络司法拍卖,让每个人都可能参与其中。但也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司法拍卖,比如拍下来的东西怎么领取、怎么办理过户手续?以房产为例。通过法院公开进行司法拍卖所获得的房产,办理过户的流程和普通过户没有多大区别,具体流程在房管局会有公示。差别在于过户所需要的资料不同。法院拍卖的房产办理过户不需要原户主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而是要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此之外,还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的委托拍卖书、拍卖单位于成交人之间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个人身份证件、各项税费的缴纳证明等。
全部4个回答 >一般通过法院拍卖出让土地的房产,如何过户?
146****1197 | 2019-10-07 19:49:38-
143****6434 需要,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019-10-07 19:50:39 -
136****3260 应该不会,你拿到的只是房屋产权,不含地的.只需要取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同理发,变成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什么时候去办都可以的,到土地局问问看. 2019-10-07 19: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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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052 目前,国有土地管理政策采用的是双轨制,即一方面土地转让首先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另一方面仍保留原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限。你通过拍卖取得的应该属于国有划拨地,之前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地是国家原定向分配给某一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这种土地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只要转让就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使土地从国有划拨转成国有出让地。否则不可能实现土地过户。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
只有有一种情况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即买受人买受的不仅仅是土地,而是连同债权债务的国有企业100%的股权,这种情况下,连企业都买过来,作为企业附属物的国有划拨地自然也随之改变归属。 2019-10-07 19:50:26 -
143****5960 合法的,办理土地证,收取出让金是合法的。
商品房办理土地证前需要先办好房权证,按如下流程办理:
1、购房者办好房权证后,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
2、开发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后,把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数据;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进入审批程序;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 2019-10-07 19: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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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新的房产主人也可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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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凭拍卖手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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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凭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通知书》及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买受人的身份证明,竞买协议、佣金发票、付款的银行单据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2、 竞买者一般要首先向指定单位或者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大体上就是**款。 取得竞拍资格后,竞买人要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填写相关贷款申请表等待银行审批。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进行申请,并把结果及时告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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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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