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0917951.重新补签后,时效以新协议到期后计算如需法律帮助,我愿助您一臂之力,请采纳并评价。
全部5个回答 >住房贷款逾期,合同没到期,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152****5638 | 2019-10-06 10:10:45-
152****7079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
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019-10-06 10:11:11 -
158****7509 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2019-10-06 10:11:06 -
152****3470 **高院于2008年9月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似乎正式统一了裁判标准,得以直接解决诸多争议和纷扰。
但是,何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分期履行是否都可以定义为“同一债务”?是否还有区分定期给付债务和分期给付债务之必要?
一、分期给付债务与定期给付债务
在2008年9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1、 分期给付债务,明确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视为分期给付债务,即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因此,适用上述第五条约定的从**后一期履行届满日起算。
2、 租金属于定期给付债务,但司法解释仍未规定何时起算。
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定期给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该问题争议较大,在讨论过程中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本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规定。
3、 定期给付债务没有规定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的考虑因素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定期给付债务诉讼时效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考虑;二是从连续性债务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独立性角度考虑,为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一般应从**后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三是从司法角度考虑,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效力;四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促进商业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二、全国司法裁判的不同标准
在**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部分地方高级法院在指定地方性规范文件中也有两种不同观点,如广东高院、江苏高院规定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四川高院则认为应依据合同是否约定总的借款期限,分别适用从**后期限或是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在**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然没有统一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标准,导致在不同地区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例。
1、 广东高院:从**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上海高院:从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
《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发布时间不详):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该规定的结论性意见为:鉴此,在**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虽然无法获悉该规定是否在**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10〕13号),再次确认: 2019-10-06 10:11:02 -
157****5188
1
【案情】
被告梁某于2011年8月4日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9月3日前还款,如违约,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能还款,经协商,原、被告以及江苏某新能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借新还旧”性质的《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逾期则按年息24%计息。江苏某新能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4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45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2
【分歧】
本案是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其特殊性在于双方当事人不仅约定有还款期限,另还约定逾期未能还款的计息方法。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双方明确约定于2011年9月3日前还款,后被告未如约归还,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明确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应于2016年9月29日前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前后两个协议均有逾期还款计息的约定,该约定改变了两个协议中借款期限约定的效果,将借款变为无固定的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偿还。
3
【评析】
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此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受到侵害时起算。若一直都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这种借款的诉讼时效从还款到期日的后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应当在这两年之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借款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种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对于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诉讼时效自出借人催告还款之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出借人如果没有催告过,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出借人可以随时起诉主张权利。
本案存在前后两个协议,两协议中均系先约定何时还款,再约定到期未能还款的计息方法。此约定表明,对于被告到期不能还款的,双方另作安排,即到期未能还款时要计息,至于何时还款,双方不作安排。这种“不作安排”的安排,从出借人角度看,只要不还款,我就要你出借人支付利息作为补偿。因此,法律效果是,将原来的固定期限协议,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协议,类似于银行存款由定期转为活期。原告可随时催要。出借人如果没有催告过,诉讼时效期间始终未开始计算,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出借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9-10-06 10:10:55 -
155****9690
一、分期付款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从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2)如果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3)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付款付息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但违约方在守约方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二、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由于原来我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案件的诉讼情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导致相关情况发生的条件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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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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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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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发现开发商违约的日期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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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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