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法规》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法规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的住房销售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全部3个回答 >荒地建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谁有什么建议呢?
154****2315 | 2019-09-25 16:07:26-
154****7863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事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
【计税依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2019-09-25 16:07:44 -
137****8828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9-09-25 16:07:39 -
154****957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经历前期准备、建筑施工和销售房产三个阶段,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求甚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具体表现在:一是既然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企业也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只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拿到建设部门的预售证以后,税务部门就按照预收账款收取营业税等地方税款,既然你收了税,就等于承认企业的销售行为,那么从收到的第一笔预收款起,就应停止缴纳该处房产所占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从拿到预售证之日起就应停止缴纳该预售证注明房产所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一些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过渡期优惠政策。 2019-09-25 16: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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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路上go传奇给出的答案是:企业经营场地是租赁的,是否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午规定如下:1、租赁的厂房经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出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看合同规定,若交房租了,应是出租人交。 租赁的厂房是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该税由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人缴纳。2、房产税按自用和租赁二种缴税,自用的按房产原值X70%X1.2%,租赁的由出租方按收取的租金X12%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按平方米征收,征收标准各地不统一的,需向地税部门咨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人界定征税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出租房屋的纳税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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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的**要交纳房产税企业办的** 幼儿园等免征土地使用税具体更详细请向你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你的问题已回答完毕 希望下次在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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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法规》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法规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贵单位的住房销售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贵单位符合《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如产权归个人所以并且用于自用的则可在三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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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事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 【计税依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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