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如下:1、房地产权证其实就是既能证明具备房屋所有权,又能证明具备土地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证则是只能证明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不能证明对土地使用权。这是两个证件**主要的区别。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在房产管理部门,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是要具有管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部门。3、房屋产权的使用权有时间限制,而房屋所有权属于私人财产权的一种,使用时间是永久性的。
全部3个回答 >房屋产权是指什么?有何作用?
151****0557 | 2019-09-20 15:43:43-
154****2007 一、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二、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
(1)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三、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
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2019-09-21 10:36:29 -
141****6708 房屋产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房屋产权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
4.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19-09-21 10:36:22 -
152****0543 房产证有什么作用
1、房产证是房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任何房产交易行为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验证房产证的真实和有效性,可以这样说,房产证是一切买卖交易的基础法定文件。
2、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还是那句话,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购房者还不能算是该房产的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
3、置换与出租等形式的房产交易行为同样无法进行,即使签定了相关合同或协议也会被视为无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4、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该房产无法进行质押、典当等行为。无法通过房产的质押、典当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5、在该房产所处土地被征用或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现在房产市场上的所谓“小产权住房”就会因没有房产证存在这些问题。
6、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存在将房产抵押借贷的行为或因债务问题被强制执行时,该房产可以被债权人(如银行)依法拍卖还贷。
7、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时无法对继续使用该土地进行申请。 2019-09-21 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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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就是你对房子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买的时候要看产权年限,住宅一般是70年,商业是40年或5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续期,但要交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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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是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这些所有人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共有房产”按其形成时的情况不同,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各有明确的份额,他们应各自按自己所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不能在共有的房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我要A家表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产,必须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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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性质为全民,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产产别”一栏是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占有和管理单位的不同而划分的类别。产权的性质涉及全民、集体、私有三大类。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定,我国目前房产产别统一划分为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全民单位自管产、集体单位自管产、私产、中外合资产、外产、军产、其他产1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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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推出的带有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购买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如下费用: 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5、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6、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7、印花税:每件5元 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 物业管理费 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 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另外,2001本市城近郊八区居民家庭年收入须在6万元以下。 3.在经济适用房办法中哪些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何? 答: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四、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 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六、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九、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4.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时家庭收入须经哪三层审查? 答: 经济适用房自诞生以来,对启动内需、拉低房价以及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受到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北京市于去年出台了相关政策,将2001年中低收入者的衡量标准定为年收入6万元以内,2002年以后的收入标准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远郊区县可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中低收入者的标准线,并报市政府备案。 据长安新城的销售负责人介绍,关于家庭年收入的审核相当严格,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认购者需填写《家庭年收入审核表》和《补贴面积标准表》,由认购者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其收入情况和补贴面积标准进行审核;接下来,再经过开发商的严格复查;**后交付市开发办审批。确实属中低收入者,方能签订购房合同。 5.什么是北京经济适用房限购对象? 答: 北京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须交纳 10%的地价款 按说,购房者是名副其实的“上帝”,开发商笑脸相迎都惟恐不及。然而近期,在长安新城这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却有数位“上帝”被开发商拦在门外。原来,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长安新城被确定为该政策的首个试点项目,上述几位“上帝”就因年收入超过6万元而属于被限购对象。该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对经济适用房的限购对象、限购面积等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一直以来百姓心中的疑虑得到了化解。 6.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 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者按一个人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其他所得。家庭收入是按照上一年的实际发生额核定。 7.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 答: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8.上市交易需等政策 答: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要根据今后即将出台的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规定执行。 9.个人买房产权归己 答: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由买房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0.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答: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会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购房者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市建委 市计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购房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购房申请人**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七、以下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高总价。 八、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 九、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 十、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另行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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