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墙在建筑上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做好防水收头,也就是常说的女儿墙泛水。一般屋面,找坡、保温、隔热、防水等做完了,约250mm厚,再考虑防水层端部卷起250mm高,女儿墙总共做500mm高(二十一世纪做法一般600、700mm高)。规范中,对这一高度在不同地方有不同要求,一般都是限制高度;毕竟,这是属于非结构构件,在地震时也是不安全因素。至于其他的高度说法,比如:不低于1200mm,都是把女儿墙当作安全防护考虑了,是背离本意的做法。要考虑安全,完全可以在600高女儿墙上再做600高栏杆作为防护。
全部3个回答 >一般高层建筑屋顶女儿墙高度规定是多高?
138****2621 | 2019-09-20 13:18:28-
143****5428 建筑的总高度要把女儿墙的高度计算在内需要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旧的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新的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作出调整,指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即不包括女儿墙。 2019-09-20 13:19:11 -
156****86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房屋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019-09-20 13:19:01 -
152****8714 建筑的总高度不把女儿墙的高度计算在内。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规定的。
旧的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新的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作出调整,指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即不包括女儿墙。
建筑高度是指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为坡度大于30度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到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构筑物)、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2019-09-20 1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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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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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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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总高度各有各规范的界定。在JGJ3-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上,A级、B级的**大适用高度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檐口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的高度。这里的等字,应该含女儿墙的高度,属于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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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高是指根据特定条件要求,对建筑高度进行限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高点不得超过的**大高度限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a.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c.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d.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也应控制建筑高度。 此外,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以及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建筑控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作为建筑物和构筑物**高点的高度计算; b.在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的建筑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是: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且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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