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二、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上法院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43****7249 | 2019-09-18 10:20:53-
138****7820 严格来讲也是可以的,不过,能参加拍卖的只能是本村村民,并且,没有宅基地
2019-09-18 10:21:15 -
143****4201 能过户,跟土地无关,只要不交易,无土地证也无所谓。
过户时需同时带上拍卖成交确认书
2019-09-18 10:21:12 -
158****6233 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新的房产主人也可以变卖。
2019-09-18 10:21:09 -
143****6090 集体土地房产的执行与法院操作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的意见一致,在法院下达“裁定处理书”后:
1、在征用该集体土地之前,不需要与欠债人进行协商,并组织村民进行听证。否则要是协商不成,是不是法院的裁定就无效了?因此作为欠债人只能执行裁定,不能再协商。
2、该集体土地的“征用”手续,应在拍卖之前就要办理好,否则在拍卖之后再补办理,拍卖则没有依据,是违法之举了。
3、因为是权利受让人享用这片土地,因此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该土地的“征用”手续,应由权利受让人(即购买者)自己去办。
4、既然是权利受让人去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办理该土地“征用”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签字、盖章等工作,自然由权利受让人自己来做。
二、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的意见“不一致”,那权利受让人就应该去国土资源部门咨询,看其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作出“不一致”意见的决定。这些只有等事实的确发生了才好做出判断。
三、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既不表明“一致意见”,也不表达“不一致意见”,就是要坚持集体土地在征用之前,一定要先与村委会进行充分协商,并依法组织听证,作为国家一级执法部门的法院必须严格执法,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必须”与国土资源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该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下裁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2019-09-18 10:21:05 -
138****8555 如果他已办理了“红证”(即: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房产证),就可以对房产执行;若他还没有办出红证,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该房尚不属于他的财产,自然无法执行。
不过,即使房产未过户至他名下,只要你能提供出租户是向他在支付房租的证据,法院就可以执行将今后房租交你抵充。
2019-09-18 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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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但是不能自由转让,主要受到以下几点的制约: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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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个人强占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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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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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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