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房子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建议及时沟通,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那么你有权收回房屋,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买房承担。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诉讼解决。 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及定金。
全部3个回答 >已经过户的房产还能查到吗?应该怎么办呢?
133****7342 | 2019-09-10 14: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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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232 1.房管局查询:这是比较直接和方便的方法,尤其是对不会上网的老百姓来说,去房管局查询房产证是**合适的了。那么你就需要携带好自己的个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和房产证到成都的房管局的档案馆或者窗口查询。在那里可以查询到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等等。2.网上查询:这类方法就是针对在网上操作比较熟练的人了,这类人以年轻人居多。我们可以在网上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到成都房产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这里就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和产权证号才可以。辨别真伪的方法:1.房产证是按照国务院及部委规定统一印刷的,是房产证的证书用纸,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我们在这里要明确的知道,一个书面凭证是否成为有效的房产证,是在于有权登记机关的发放行为,而不是在于证书用纸的印刷行为。2.要判断房产证的真假的唯一标准,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印鉴,而不是房产证上的水印图案或者是防伪底纹。我们在这里也要清楚的了解到,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真的,那么就算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者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那么该房产证也是真的。3.注意事项:我们在辨别房产证真假的时候,也要注意看纸张的质量,因为真的房产证的内页纸张是采用专业水印纸,水印头像要在光线下才能看出来,而假的房产证的水印头像平铺就能看见,质量粗糙。总结:对于成都房产证查询,大致上就是上面这两种方法,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按照这些方法进行查询。而我们不止要知道查询方法,而且也要知道如何辨别房产证的真伪,这样才不会上当受骗,保证了自己的利益。
2019-09-10 14:3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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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房屋已经过户,原有房产证收回作废,房屋产权已经发生变化。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多不会超过5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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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以登记簿为准,过户(交易登记)过程就是变更登记簿的过程,所以过户完成登记簿上的业主就已经改变,可以通过查询登记簿查到。但是个别城市的交易登记与档案入档有几天的延时,可能会在这几天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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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关键在于对方是否同意解除。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又没有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这份合同就无法解除了。《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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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告诉你,已到房管局正式过户的房子不能再收回,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1、房屋在买卖时,已到房管局办理正式过户,说明买卖行为是房管局允许的合法行为 2、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可以,已到房管局正式过户的房子,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买方具有产权,卖方是不可能收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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