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付完需要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以按揭贷款为例,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2、购房协议书正本。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全部3个回答 >买房的贷款凭证是什么?房屋贷款放贷后,银行给贷款人什么凭证呢?
146****8315 | 2019-08-23 06: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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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621 一、一般购房是在购房者支付**后,开发商开**款发票;贷款的在银行放款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开给购房者贷款款项的发票。在交房时,用两张发票换全额发票。
二、开发商收到了全款,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会给你购房发票。或者交房的时候一起给。
三、提前咨询开发商。
2019-08-23 06:02:06 -
138****1133 证明、委托书、注销登记证明、他项权证,然后再拿着房本和身份证去当地房管局办理手续。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 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 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2019-08-23 06:02:02 -
143****2334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根据该规定,买房人似乎可以以发票作为其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原始凭证。但是,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先开票再付款,或者通过更灵活的付款方式抵扣房款的事例也很常见。此外,考虑到房款一般金额都比较大,很少会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因此,在开发商与买房人就买房人是否已付房款(包括部分房款)发生争议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买房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房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买房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房款,其已经支付房款的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综上,买房人不可以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此外,根据**高院(2013)民申字第352号案的判决精神,供货单、收货单、仓单等才是买卖合同履行的基本证据材料,买卖合同本身只能说明双方约定的内容,并非合同履行的证据;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亦非供货方已交货的直接证据。故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买卖合同,不能证明已交货。根据**高院(2013)民提字第215号案的判决精神,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可以通过开红字头发票进行抵冲,不能视为**终的、铁定的价格,且入账抵扣行为在性质上不应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应以此替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协商过程,因此,不能仅以入账抵扣行为本身来判断接受了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将载有价格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入账抵扣,是否视为对增值税发票上价格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协议双方的协议书、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履行事实加以认定。
也就是说,不能仅仅用发票作为大额金钱给付,或者确认合同条款的凭据。
附江山公司与陈建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6年5月30日,江山公司与陈建某等三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建某等三人向江山公司购买本市肇嘉浜路1065号甲幢《江山大厦》(后改名为飞雕国际大厦)14层1404室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165.75平方米;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江山公司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不向陈建某等三人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江山公司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陈建某等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总房价款暂定为3,149,250元,陈建某等三人应于2006年3月8日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50%,计1,649,250元,余款1,500,000元由陈建某等三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陈建某等三人如无法办理或无法贷足50%,应于7天内补足余款。合同另约定,陈建某等三人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向江山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叁种方案所列条件:……叁、陈建某等三人认可江山公司在取得备案制验收合格后即具备该房屋的交付条件,江山公司于取得验收合格后的90天内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江山公司定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陈建某等三人,除不可抗力外;江山公司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给陈建某等三人,应当向陈建某等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陈建某等三人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江山公司应在交付之日前10天书面通知陈建某等三人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陈建某等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会同江山公司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备案制验收合格;在江山公司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30日内,由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2006年11月20日,江山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的大产证,涉案房屋实测面积为168.10平方米。 江山公司于2006年7月4日向陈建某等三人开具实收金额为1,649,250元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一份。2007年7月11日,陈建某等三人入住涉案房屋。2006年10月9日,江山公司向陈建某等三人发出通知函,要求三人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2007年12月21日,江山公司又再次发函给陈建某等三人,要求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等费用。陈建某等三人称未收到江山公司上述函件,并称由于江山公司未予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致使其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江山公司也未向其催款,现仍要求江山公司配合办理按揭贷款,若因其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愿意补足剩余款项。对于陈建某等三人已收到的房款发票,江山公司坚持认为其向陈建某等三人开具发票,并非表明其已收到陈建某等三人支付的房款,由于陈建某等三人未按约支付首期款项,故未办理陈建某等三人的按揭贷款,并坚持要求陈建某等三人提供除发票外的支付凭证。另查明,2005年2月,江山公司与秋涛公司签订包销合同,委托秋涛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江山大厦。2005年2月,秋涛公司向陈建某等三人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取陈建某支付的购房款1,066,130元。另查明,1、江山公司与秋涛公司曾因包销合同涉讼。2009年5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已开发票的购房款8,296,500元(包括系争房款在内),江山公司主张秋涛公司截留购房款缺乏证据证明。购房发票系江山公司开具,其作出开票行为时应对收取房款的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开票有误,亦属江山公司之事,应由其向小业主主张,与秋涛公司无关。本院2010年2月2日作出的(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认为,江山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秋涛公司收取了购房款8,296,500元并予以截留,江山公司要求本案双方结算中抵扣的请求,难以支持。 2、2008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侦支队曾询问陈建某,陈建某在该询问笔录中陈述:关于涉案房屋的首期付款,其共实际支付了1,650,000元,是在上海市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下面的工商银行用工商银行卡支付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09年3月26日,陈美霞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中陈述,陈建某是其弟弟,他买涉案房屋是陈美霞经办的,购房款也是由陈美霞代付的,一共支付了1,649,250元,分几次现金支付给江山公司,江山公司开具收据,然后再用收据换发票。3、2007年2月,由江山公司盖章,秋涛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素梅签名的《未清房款确认书》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秋涛公司负责销售的江山大厦房屋中,有如下6套房屋尾款至今未清共计为11,736,500元,该《未清房款确认书》上陈建某等三人购买的1404室房屋的尚欠房款为3,149,250元,其中按揭未成1,500,000元。金素梅同时手写注明:其中有1002、1201、1404、1703、1804,已有江山公司退赔款互相抵扣,以上房款总数无误。 4、江山公司与陈建某等三人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投邮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5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5、江山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将落款日期为2006年12月26日的催款函向陈建某以挂号信方式寄出。邮寄地址为陈建某在合同中注明的地址。 6、陈建某等三人于2006年6月去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后因陈建某等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通过银行审核致贷款未获准。 7、涉案房屋的首期房款1,649,250元的发票系由秋涛公司交给陈建某方。
2019-08-23 06: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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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偿还完毕之后,领回商品房产权证有二种情况: (一)从银行处取回自己的房产证 如果商品房产权证正本已经抵押在银行,购房者还完了贷款,或者是提前还完贷款,就需要提前联系银行。银行会告诉购房者何时去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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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拿您的**款凭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带上购房合同,银行的借款合同,只要您公积金卡里的余额小于购房款总和就可以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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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还贷期间还贷人死亡: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① 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② 如果是死者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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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流程:1、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2、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提供银行所需资料。3、经银行审查条件合格,在银行存足首期购房款或出具**凭证。4、经审批合格后,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5、办理房屋产 权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及公证手续。6、办理贷款入账及转存手续。7、到开发公司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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