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6、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全部4个回答 >公积金可以取现金吗?怎么提取?
148****8922 | 2019-08-21 03:28:53-
155****4892 步骤一:
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二:
审核: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
步骤三:
收到答复: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步骤四:
银行放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2019-08-21 03:29:31 -
136****8007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019-08-21 03:29:21 -
156****9100 租房提取的具体条件
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须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审核无房记录或公租房资格。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
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租房发票,或公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的,夫妻一方已办理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但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2019-08-21 03:29:14 -
141****6666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6、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8-21 0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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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申请人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全部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无法以个人的名义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不是想提取就随时提取,在提取公积金前要了解当地公积金管理细则。(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扩展资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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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退职)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8、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职工本人不属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的;9、出国、出境定居的;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1、职工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二、提出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时效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应在消费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2、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和支付房租提取,应在事项发生的当月提出。3、离、退休等其他销户提取,应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销户)手续后提出。4、其他提取,应在事项发生的当月提出。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上年度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到申请提取之日上年余额;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到申请提取之日前满一年;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时上年余额;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目前瑞安分中心尚未开展)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也不得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部分。4、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5、职工符合申请条件4-10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四、应提交的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提取人(一般为职工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如委托国(境)内亲属代提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或使(领)馆认证过的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有效的复印件外,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核对有效的复印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购销)合同和各期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原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买卖契约、交易费发票、契税证;(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购房审批表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以及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或批准文件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2年内的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建造、翻建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的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大修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8)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的,由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提出提取申请,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或父(子)子(女)关系证明(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不同户口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的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2、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1)提前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还贷支取审批表》或本月《提前还贷结清单》;(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结算凭证;(3)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的,须由职工的配偶本人提出提取申请,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不同户口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提取。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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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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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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