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常驻本市经济组织机构。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制职工等。
为什么设立公积金?国家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53****4037 | 2019-08-16 21:43:44-
146****0629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属于事业单位,隶属事业单位编制。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条 直辖市和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 2019-08-16 2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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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93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货币化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2019-08-16 2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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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以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积极开展打击伪造骗提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业务各环节的审核管理,从源头把控,同时加大事后抽查力度,秉持着“有疑必查”的原则,审定列入失信“黑名单”201人,涉及资金1095万元。
“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引下,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总体部署,我们积极践行创新发展理念,统筹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局长吴和平说。
建章立制构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惩戒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积极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以承诺办理制为基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力推进政务诚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
2017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出台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将违法违规违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给予3年或5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惩戒措施,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不良中介及伪造材料的职工,建立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体系。
“我真是后悔,中介说只要把身份证给他,其他啥材料都不用,就能帮我把账户里的几万块钱领出来,现在被查出来,单位也知道了,我悔啊。”海口市某单位张先生悔不当初,“不该有这侥幸的心理,也不该起了这贪婪的念头,这中介太害人。”**终,张先生被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纳入失信惩戒管理,5年内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建立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体系实现“黑名单”信息化管理
依托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根据办法和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业务实际,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开发建设了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子系统,对失信职工进行信息化管理。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系统设置了黑名单纳入、黑名单异议、黑名单惩戒期限变更、黑名单业务控制等功能模块。目前已实现信息化手段辅助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管理,自动提示和阻断失信职工在惩戒限制期内的业务办理,减少人为的疏忽和错误。
截至2019年3月底,共有1001名缴存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或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有力保障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联合公安部门对伪造证件、印章的违法中介进行了严厉打击。
推进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联合惩戒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双公示”的事项进行逐一梳理,动态报送“双公示”事项信息,将列入严重失信的行为上报省信用办。目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已在政务信息资源平台中部署数据共享接口,拟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平台接口发布数据至省信用共享平台,有关信用信息数据即时推送,实现同步更新,对社会公布;二是将职工的失信行为通报至工作单位,使得职工不能造假、不敢造假、不想造假;三是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审定失信并列入‘黑名单’的缴存职工,除了实施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内部的惩戒措施外,还将失信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并通过一定渠道公开,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惩戒。”吴和平说。 2019-08-16 21: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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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目的——降低企业负担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过高的城市,企业负担相对较重,过高的人力成本,使得很多企业转型面临较大困难。通过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扶持企业。毕竟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主体支撑。**直接的影响——实发工资增加、个税增加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员工实发工资将增加,在工资总额一定的前提下,扣款减少,实得工资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增加,能够有更多消费选择。但同时,由于公积金属于税前扣款,公积金少了,工资多了,个税也会相应小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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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休、退休时,就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不存在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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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对单位及职工个人都具有强制力。 从职工个人的角度,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如下好处:第一,在您工作年限内,住房公积金不仅仅由您本人按您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您所在单位也要按您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这两笔钱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计算利息,且连本带息全归您个人所有;第二,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您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您只要发生购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及频率提取使用;第三,您或您的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第四,当您退休时,您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后予以销户提取,这样,相当于一笔养老金;第五,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较之普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利率低等优势;第六,不超过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的。同时,作为一项定向使用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定来执行。如果职工不想缴存,不仅放弃了单位为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放弃了将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对自身利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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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内容主要包括: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次提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首次提出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首次提出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并对经济困难户实行减、免、补政策;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提出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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