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交接书,交房流程: 1、通知 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开发商应通知购房者交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明确说明交接时间。开发商收楼时限应该在交接完毕后,收楼通知书寄出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如果没有在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该及时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检验,并做好记载。验收时,购房者要核实相应的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 3、提供相关文件 开发商应提供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内的相关文件。开发商如果不提供这些文件,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4、签署房屋交接书 当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检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要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交付条件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后,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全部5个回答 >为什么交房要房产公证好呢?应该怎么查询呢?
158****9143 | 2019-08-14 08: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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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514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公证、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予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委托书公证等。
对于每一个想要安居的人来说购房无疑是必由之路,但要将这一理想变为现实,您还有一段路要走,要完成买、卖的各项程序和手续,这中间您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您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在这过程中,公证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一、处理好买卖双方的关系
二手房大多不是空置房,买卖发生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而且房屋的状况各不相同,这些都增加了买卖的复杂性,其中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则是更突出的问题:因为购房合同的签订到产权证的变更尚需一段时间,交房等不等产权证下来?很多问题如无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买卖合同很难圆满实现。公证可以为您提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如购房人怕房子不能如期腾出而不愿先交出房款,那么配合买卖合同公证,您可以办提存公证,将房款提存公证处。这在法律上视为您已履行了交款义务,售房人可在此基础上按合同实施腾房、交房义务;若双方均按合同履行则公证处会根据双方的指示将房款移交给售房人,否则仍可退还购房者;您也可以在条款中约定,移交房款之日为入住之日,在公证员监督下完成交接手续。 2019-08-14 08:49:42 -
158****1498 办理过户要买家和卖家一同去国土局办理。如果卖主不能到现场。要卖主做份委托给受托人并到公证处公证。
2019-08-14 08:49:37 -
142****1420 房产没法公证。可以公证协议,协议是有效的。
2019-08-14 08:49:31 -
146****9337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2019-08-14 08: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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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石湾,位于友谊大街、联盟路、北二环及泰华街围合区域。整体外环境还是可以的,我帮人看过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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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给他们租房子的钱了吗为什么还住你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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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没有交房,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在你们双方协商的宽限时间内仍不能交房,建议你要求退款退房并要求支付暂用资金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商提醒: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吸引客户,有时会夸大、虚假宣传。逾期交房,有的是因为开发商融资困难,资金链断掉,有的则是因某些原因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房屋是大额商品,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冷静观察,不要简单相信推销人员的说辞。要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理性购买。购房时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开发商。遇到问题,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尽快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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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身份证 房产证 到 房产所在地 公证处 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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