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主如拒缴物业管理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一定标准的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也是对按时缴费的其他业主的利益的侵害,是对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是有以下这种这几种的: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请问业主拒交物业费怎么办?
144****5627 | 2019-08-02 10:48:22-
156****9151 一. 因房屋质量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1、从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物业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业主沟通、解释。虽然如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隶属同一个集团公司,但从法律角度上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许多业主混淆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本质区别,把本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工程质量问题误认为是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3、要让业主明白工程遗留问题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并不包含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费用。
4、让业主明白已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服务,就必须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5、积极协调和督促开发商及时高效地对遗留工程问题进行修复。物业公司通过上述沟通和努力,如果业主还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首先可以进行电话催缴,之后发催费函,直至根据拖欠情况,如欠费时间长短和欠费金额大小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二,因财产被盗、损毁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业主因财物被盗或车辆摧毁而拒交物业费分两种情形: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财产保险、保管专项约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安全防范工作是有服务范围的,即负责对物业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
2、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保险、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之拒交物业费也就有据可依了。
三,因房屋空置拒缴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物业费。
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四,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应对方法
对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邮寄催费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五,以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拒交的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发生此类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物业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
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尽量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
在这里特别提请广大业主注意的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拒交物业费非但不利于业主维权,相反在侵犯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费的业主的利益。即便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暇疵,双方也应本着真诚、互谅、互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提高物业服务才是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的根本
当然了,不愿意交物业费也并不全是是业主的事,也与物业公司有关。在大城市,很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他们收取的费用不平等,导致业主交钱后却享受不到服务。而在二三线城市,这种情况更加明显。
那么提升物业的服务质量就相对至关重要了。
服务的本质是什么?服务的本质是一种体验,一种来源于物质与情感双重刺激体验,二者缺一不可。在有些场合中,情感刺激会对顾客产生比物质刺激更为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会产生我们所常说的口碑效应。
物业管理是不少人买房时必定会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很多人对于物业管理的理解还仅仅局限于东西坏了可以找他们修、小区不干净可以找他们处理而已,然而他们的服务范围远远不止是这些。 2019-08-02 10:49:22 -
141****32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
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9-08-02 10:49:12 -
145****1429 现实生活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很多,比如车辆被盗被划、物业服务质量差等等,但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是缺乏合理依据的。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服务好,但基于业主手上并无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一方。至于物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你用相机、手机等取证,以备不时之需。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显然,在这个时候物业公司是违约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9-08-02 10:49:06 -
147****9722 下面列出了常见的不交物业费理由的应对: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2、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3、以法不责众跟风拒交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且不能拒交。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5、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6、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缴纳物业费。
7、拒支付滞纳金。
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会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8、以未签物业合同拒交物业费。
《物权法》第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9、因开发遗留的问题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2019-08-02 10:49:02 -
141****1705 由于你拒交,物业会起诉到法院的,**后打官司还是你输,因为物业管理有法可依,对拒不交的,可以起诉,一般都是业主败诉,由于房屋漏水,我家地板霉了,重新更换,造成一定损失,我以此为由不交物业管理费,到**后还是交了,因为物业提供的是服务,所以你要交费用,至于我的损失,我可以另外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不能混在一起,一码归一码。
2019-08-02 10: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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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将被起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法院还是会建议物业和业主协调解决。不能采取躲的方式,因为即使不去法庭,法庭同样可以缺席判决的。若缺席审判,判你补交物业费,如果拒不执行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建议大家应该积极应诉,将情况如实向法官反映,以期赢得法院的理解;做好缴纳物业费的思想准备。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职业律师,打官司有多大的胜算。如果胜算小,也可以申请撤案,支付物业费。至于物业管理不善给你带来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挽回损失。如果法院判决已经出来,拒不执行则将会承担给付逾期履行滞纳金的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可以进行司法拘留,或者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冻结款项、拍卖财产等方式。由此可见,一旦物业管理不到位,应该找业主委员会积极协调,尽量不要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费延期缴纳,会产生滞纳金的。一旦房子后期涉及到买卖,都是需要缴纳完之前的物业费才可以买卖的。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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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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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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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不到位体现在那?物业日常工作开展是依据物业合同进行,合同怎样约定就怎样工作,不是张三说不好就不好,我们讲规范与证据。2、业主拒交物业费很好解决。首先沟通物业费包含那几块服务,告知不会因为某人不在家住,很不回来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因为物业工作者不会因为某人不住或不常在就少安排人不搞卫生或不安排人值守。翻看物业管理条例,享受了服务的各位住户就应该承担应尽的义务,那就是交纳物业服务费;3、如果通过沟通还不见效果,可通过发律师函在次催缴;4、坚持到**后都不交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后不交费的业主是绝对输官司的。对于不讲制度,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极少部分业主可通过打官司一次性拿下,法院会强制执行。另:如果物业的工作开展的确不好,年度的业主意见调查满意度达不到年度管理方案的目标制表,小区住户可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要求按合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如果不能达到约定,可通过业主大会炒了该物业,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招标,找一家资质与实际能力都好的物业公司进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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