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购买开发商的期房时,需要先交纳**款,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再去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再去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签字,**后去银行签字放款,从放款的第二个月开始正式还月供!
全部3个回答 >预售房贷款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好?
152****7603 | 2019-08-01 01:34:39-
156****9668 期房是指正在建,尚未建完的房子。现在大部分人购买的都是期房,很多人也是第一次买房。那么期房什么时候才可以办理贷款呢?
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出来的是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办理按揭。
多层建筑封顶才可以申办预售证,高层建筑达到三分之二也可以申办预售证,但也可能各地规定不一致。可以看一下,施工进度或者跟开发商了解一下,如果进度接近可以申办预售证,那让你办贷款估计是为了提前准备。如果还早,就不要办。
具体的按揭贷款流程: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果想获得房屋的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购房者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银行审查
银行受理购房者贷款申请后,要从民事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对购房者进行资格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支持确认的情况下,购房者盲目地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在不符合银行条件时,就无法获得按揭贷款,会造成资金外的被动,被迫选择其他付款方式,从而影响自己的资金安排,甚至放弃购房,造成定金的损失。
4、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和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
5、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6、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7、 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置业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应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行按揭贷款利率,借款人可使用银行按揭贷款计算器进行核算。
2016年01月08日《人民网》中“兰州本月起期房也能享受公积金“商转公””:“记者了解到,由于每位市民的房产价值、贷款要求等不同,具体经办流程还需市民亲自到银行、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在办理“商转公”之前一定要算好成本账。业内人士表示,“商转公”虽然可以让更多的购房者享受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福利,办理“商转公”前一定要算好自己的成本账,还贷剩余时间较短的市民并不适合“商转公”。" 2019-08-01 01:35:09 -
148****5527 签约前一定要想清楚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一般有: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公积金贷款按揭公积金组合贷款(一般不用,到款的时间太长)
1、一次性付款就是签约时一次性付清房款
2、按揭付款就是签约时付清**款,由开发公司担保并拿您购买的房做抵押取得贷款,一般开发商会要求您在签约时就把贷款所需的资料带齐,半个月左右贷款就可以到开发公司帐户
3、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会有约定,应该在您签约交完**款后在一定期间内付完(比如说一个月或两个月之内,不会时间太长),否则就会有违约责任. 肯定不会是交房后付,因为开发商卖房的目的就是要尽快回笼资金,而且是要在销售期内就回笼资金,他要拿这些钱去盖房及付各项费用,如果交房后再付完剩余款项,他拿什么钱去搞开发呢?不可能再去银行贷款吧,这会花多少的利息呢?如果这样的话,客户都要分期付款了.如果这样的话,房价就会更高了。 2019-08-01 01:35:01 -
134****7130 期房按揭贷款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期房按揭贷款在期房阶段并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性质上又不能和让与担保等同,此阶段贷款银行早上获得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保证;
在期房交付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期房按揭贷款就相当于现房如果房子可能还没有开始建设,所以是没有办法办理按揭贷款的。
购房时办理的贷款手续其实只是银行预先做的审批,等期房拿到预售许可证以后才会正式放款,放款的次月才开始还款。 2019-08-01 0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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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开发商各方面手续和施工进度都达到标准了房管局才会审批通过,你也不希望买个没有保障的房子吧,开发商不能开盘它比你更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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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就可以的。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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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出来的是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办理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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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1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白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五、第九条修改为: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承 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六、第十条修改为: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周.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薯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 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九、第十三条修改为: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筒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友行政区域内城下商品房预售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 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 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 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 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 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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