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不能做担保人,有些地方规定可以做担保人。例如,日照市前些年规定,有贷款没还清的,不能做担保人。2014年以后,有贷款的职工也可以为他人担保一次。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为别人担保贷款,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就是还款能力)。如果担保人的收入在偿还自身公积金贷款后,余下的收入还足以替他人作担保,在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这样,贷款没还清的人做担保人,银行是会同意的。
全部4个回答 >有房贷可以做担保人吗?有房贷可以给别人申请房贷做担保人吗?
137****7347 | 2019-07-30 21:28:34-
149****9015 担保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抵押与质押是物权担保,必须以担保人享有物权为前提,其中抵押必须办理登记,质押必须交付动产;保证则属于人保,以担保人个人信用为基础,无需办理财产登记与交付,但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可追索担保人名下财产。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名下财产是否抵押并不影响其对外保证的能力,但你问的情况主要还是要看贷款方的要求,没有特殊要求则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2019-07-30 21:29:49 -
155****8631 自己有房子正在还贷,可以给别人做房贷担保人。
个人担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夫妻双方职业、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等资料(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产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 ;
固定场所的证明(房产证及**近三个月以内水、电、煤气等单据);
个人人行查询系统征信 ;
公证 。 2019-07-30 21:29:32 -
154****9684 可以。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07-30 21:29:21 -
153****5783 贷款担保人要有“能力”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1、某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也没有房产、存款等,此人既是没办有住房按揭也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
2、某人办有住房按揭贷款,比方说向银行贷了100万元,每月的还款是5000元,但他的固定月收入为20000元,还有其他如房产、汽车、股票的资产,此人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也会通过。
所以,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主要是看他的能力(资产),而不是有无住房按揭等负债。 2019-07-30 2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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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作为保证人,这要看银行是否接受?一般作为保证人,**基本的条件是看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代偿能力。从你所述情况来看,你虽然没有还清房贷,但因你有稳定的工作,且具备代偿5万元的能力,银行一般会接受的。而且保证是一种或有债务,只有在借款人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银行才会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所以,提供担保,并不一定意味着**后要代偿。当然,你应该对你担保的对象有着充分的了解,如果他的品行不可靠,**好找借口推掉,否则,**后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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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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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的人,若个人还款能力高于月供能力,且房贷还款正常,可以申请做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事件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担保法》规定: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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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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