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规定办,是可以的
全部2个回答 >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怎么办?有没有什么标准呀?
153****8856 | 2019-07-26 18:45:52-
156****737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19-07-26 18:46:46 -
144****0772 首先,更正一下,对于公房,你们所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其次,你们对后爷爷并不形成抚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你们无需对其承担赡养义务。
再次,你后爷爷是否能享受到拆迁补偿安置,需要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当地的政策来作出认定,而并非由你们和你后爷爷决定。
同时,因为后来公房的租赁凭证上变更为你的名字,也就是说你是承租人。根据上海这边的操作方式,拆迁实施单位,即动迁组,一般只会与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协议签订之后,你们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强拆。如果协议签订之后,你们和后爷爷对所获得的补偿有纠纷,则你们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经是你们家庭内部纠纷了,与动迁组再无关系。
不知回答是否另你满意。总之,拆迁纠纷比较复杂,而各地政策都有不同,所以你**好是详细了解一下你们本地的拆迁政策。 2019-07-26 18:46:28 -
131****2017 公房产权单位对把该房款补偿给原承租人又没有异议并已实际弃权,而且相关法律也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获得拆迁补偿。
因此,为维护原承租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司法**终裁决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解决本纠纷比效合理。 2019-07-26 18:46:21 -
135****0393 我国法律对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并非明确且有的已经失效,其也只是参照依据而非审理的直接源渊。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继承已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无论是房屋管理部门、拆迁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按继承问题操作的。 2019-07-26 1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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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534 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
(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也属于合法财产范围。被继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且受法律保护,其当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房屋承租权属于依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其含有财产权内容,对合法承租人来说含有财产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2019-07-26 1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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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4个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3、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4、没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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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建议你咨询律师。关键是继承权的问题,搞定了继承权之后的事情很简单。**好是去公证处办理他们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办妥之后再办理继承公证(干脆直接用你的名字),办妥以上两个公证之后再去房管所(房改办加意见)然后改成你的名字。整套程序约45个工作日。费用约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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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房管理部门这样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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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相关知识阅读: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2013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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