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划先行,你可以去查询一下5年内的规划。2、拆迁单位要到建委申请拆迁许可证,根据**新法规还应当公开听证。3、取得许可证后一般要发布拆迁冻结公告,在此期间不可交易,新建、翻建。
全部4个回答 >什么情况下商品房会拆迁?怎么规定的呢?
135****3625 | 2019-06-28 15:19:46-
142****9384 每个地方审查的内容不一样 但是也大同小异
以天津为例
审查核准的内容
①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③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⑥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有关规定;
⑦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⑧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2019-06-28 15:21:03 -
142****3557 1、政府认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并且已经执行相应告知义务。
2、确保房屋内没有人在的情况下。
3、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执行,并进行记录。 2019-06-28 15:20:41 -
147****953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019-06-28 15:20:27 -
136****8387 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区别有两个:
1、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取得的,而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根据国家政策是划拨取得的;
2、商品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精装修房屋,另一种是毛坯房屋;拆迁安置房要求必须具备直接入住条件,也就是说搬进去就可以住,虽然所必备的如面盆、洁具、灯具等质量和价格不高,但不能缺。关于两者的建筑质量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是一样的,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但可能一些开发单位在广告宣传上和房屋户型设计上、门窗等材料的使用上,商品房要好于拆迁安置房。 2019-06-28 15:20:20 -
132****0762 1、如果是违法建设的房屋,那么城管部门可以先发违法通知书,要你接受处理,自行拆除。如果在限期内不拆除,则城管可以强制拆除,并向你追讨拆迁费用。例如,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子、不按照规划许可的标准建房子等,这些房子都没有房产证,可以直接行政强制拆除。
2、如果是合法的房屋,那么在征收的时候,政府制定征收赔偿方案,召开居民大会讨论,获得多说通过的情况下,你反对该方案,不愿意按赔偿方案来征收。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你败诉的情况下,会要你限时交出房屋,如果不愿意交出房屋,政府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06-28 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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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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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正式拆之前,你肯定是不会得到答案的。别说十年了,有的就是三十年了,也不见得会拆,或者是什么时候会拆。 一般拆迁,都是因为和整体的市政规划联系在一起的。对老百姓而言,现在拆迁还是比较划算的,所以,如果可以提前知道什么时候会拆,那投资客还不行动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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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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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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