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产中介为您答疑解惑 单位产权这个房子,水手深了 第一:我们得看这个房子是否能办理产权证,如果能办理就可以直接过户,可以买的 第二:如果不能办理产权证,那么也是可以买的,只是不能贷款,直接更名,且你也必须为厦门市人。你以后卖这个房子你的买家也不能贷款。 所以这个房子的具体情况你必须问清楚挂这个房子的中介,比如,这个房子,个人产权证下发了没有?
全部5个回答 > 商品房的产权单位指的什么?谁知道呢?
143****5360 | 2019-06-25 16:13:52-
153****7311 房屋使用年限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房屋是你的私人财产,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几年、60几年的。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按建筑类型用地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和工业用建筑。一般情况下,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 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 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2019-06-25 16:14:28 -
156****4067 房屋产权种类:
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廉租房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私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2019-06-25 16:14:20 -
131****7706 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
所谓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合法处置自己的房地产权利。 2019-06-25 16: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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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1、公寓楼为集合式住宅的一种,中国大陆称为单元楼或居民楼,港澳地区称为单位,指的是一种生活设施齐备,但只占建筑一部分的居住形态。一般分为住宅公寓、服务式公寓,服务式公寓主要以酒店式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青年SOHO等多种业态存在。2、商品房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在法律上住宅是说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区别如下:1、限购与否:公寓不限购不限贷,投资自住都可以;商品房则受到限购限贷政策的影响。2、使用年限:公寓使用年限按照用地类别为40—50年;商品房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3、水电费:公寓水电费按商用标准,商品房水电费按民用标准。4、配套设施:公寓有24小时**电梯和24小时热水标准,且大多公寓不允许使用明火;商品房则没有那么完善的配套。5、贷款利率:公寓按照商用贷款利率,**5成;商品房按照按揭贷款利率,**三成(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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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验收为建筑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中的一环,一般指结构封顶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自行组织的阶段性验收,建筑物外墙装修和内墙抹灰可能均未进行,消防、绿化、水电、环保、燃气、道路等配套工程可能均未完工,或者虽已经完工但均未达验收标准而不能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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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一句话,政府对房屋有限制的就填写,否则不填即属于完全商品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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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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