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已依约履行债务,由抵押双方申请解除抵押关系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告履行完毕,借款人可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解除房产抵押登记。因此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条件是借款人已按《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理部门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抵押人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缴款单》; 3、《贷款还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证; 5、《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销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登记流程: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抵押人持借款人**后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缴款单》,要求贷款发放银行开具《贷款还清证明》,并领取存放在贷款发放银行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四县到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市区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柜台要求开具《注销登记申请书》,四县到县公积金管理部开具,然后抵押人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上述证件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县在各县房产管理处办理),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地产他项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内填写注销日期且加盖注销抵押登记章。
全部3个回答 >如何注销房产证?房产证能否撤销
158****1711 | 2019-06-16 19:02:38-
155****7427 可以注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019-06-16 19:02:53 -
144****0574 咨询当地房管局。(已房管局所说为准)
房产证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核准→记载于登记簿→立卷归档。
房产证注销登记办理需要满足的申请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
(二)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
(三)房屋所有权因放弃而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注销登记办理需要的申请材料:
1、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 2019-06-16 19:02:49 -
151****5872 2019拆迁新招“撤销”房产证,你的被拿走了吗?
拆迁已经启动,却看不到任何实际的文书及有效文件。因为一旦作出,意味着征收就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严格规制。
有的地方拆迁程序是协商、签协议、补偿,其他程序文件都没有;
各地拆迁程序五花八门却与法律规定的程序差很多。
在此情形下,征收方以各种语言哄骗被征收人,不慌不忙的先将能拆、易拆的拆掉,对较为难啃的骨头形成包围圈,进而施加强大的舆论、政策压力迫使其签约走人。而此时那些“看上去很美”的法规规定全都用不上,被征收人的权利客观上陷入了无从救济的糟糕局面中。
一、 撤销房产证,被征收人对涉案建筑的所有权、补偿权益是否受到影响?
房产证撤了就撤了,房子还是你的,拆的时候补偿还是只能给你。然而问题在于,一旦此阶段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违法暴力强拆,被征收人就极有可能因为没有房产证而难以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甚至遭遇告到法院去连案都立不上的窘境。因此,政府撤销房产证这一招的威力,在现实层面仍是不容小觑的。
二、是否会因房产证被撤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
当下“以拆违代拆迁”阴招到处泛滥的时期。对此,律师认为“无证房”绝不等于“违法建筑”。对于涉案建筑而言,虽然房产证被撤销,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建设审批文件仍在,一旦征收程序启动,在认定环节其仍应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既然房产证被撤,能不能重新申领一个?
不可能。 因为涉案建筑周边已被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范围,房屋权属的变动已被冻结了,无法重新申领房产证。
四、到底因为什么撤证?被征收人的证件在申领时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么?
《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那么实践中被征收人究竟是否在多年前申领证件时使用了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实践中,地方政府通常会以当年办证时被征收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不全,不符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为由来套用第81条的规定对房产证予以撤销。但问题在于所谓的地方性规定往往是地方政府在住建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人为增设相对人的义务,所谓不全的材料也都是政府机关内部应予提供的“认定意见”等被征收人在申领时根本无从知晓的材料。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撤销房产证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错误做法,而这样的做法却很容易被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予以认可。
五、无论如何都是为了逼签,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帮您避免被‘套路’
2019-06-16 19: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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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3.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对于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承担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二是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而非仅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往各地登记机构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应当进行调整,目前《办法》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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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公证撤销,要先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复查,经过复查,只有符合可以撤销的情况时,才能由该公证机关办理撤销。办理公证撤销,应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一年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2、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3、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4、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除此之外,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则不能作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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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注销房产证答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3.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对于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承担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二是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而非仅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往各地登记机构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应当进行调整,目前《办法》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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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产证如何撤销答
xx市房屋登记部门:本人系xx市xx地人,姓名xx,家中现居住关系成员x人,总面积为xx平方。曾在你部门办理过房产登记,现不慎将房产证丢失,特向你部门申请注销,望审查注销。申请人:某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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