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以前,首套房出售后再买房不算第二套房。2010年7月15日,房产新政出台,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将严格按“认房又认贷”原则界定二套房。2、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当中,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或者以上住房。3、借款人已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4、银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再贷款也按照第二套或者以上来执行。5、新二套房的认定方法是认贷不认房。即如果买过一套房但贷款已还清,再买房贷款利率根据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常见的七种情况:贷款买过一套房,但商贷已还完,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
全部3个回答 >手里有套央产房,再买一套商品房,算首套吗?
135****2375 | 2019-05-31 08:41:06-
135****1298 具备以下几点就不属于二套:
1,你们家庭名下目前仅仅有一套住房,或者卖完一套,目前还剩一套。
2,之前买房没有贷款,本次买房也是全款,若之前有贷款,即使卖掉房屋,再贷款,利率是按照二套的利率计算的(具体问银行,每个客户情况不一样)
3,之前买房无论是否有贷款(买的房子已经出售,必须是家庭名下,不能是个人),本次买房全款,那么就属于一套房。
家庭名下的含义指: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的子女不算,即使户口没分,也视为另一个家庭),房本无论出现一个人还是两个甚至是全家名字,都视为拥有一套住房,比如:你丈夫有一套,你和未成年孩子都没有把名字写进房本里边,但是这是一个家庭,那么你们家庭就拥有一套房子了,再买的话,无论谁的名字,对于这个家庭来讲都是二套。 2019-05-31 08:42:28 -
155****6188 你好,不算,央产房也计算入套数的。 2019-05-31 08: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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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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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3、 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5、 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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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首套房。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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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一般小产权房没有在国家相关系统内登记,因此国家查不到。你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房管局查个档就知道,不属于二套房。小产权房都无备案的,所以你再买算1套不属于。一、产权证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关键的环节。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三、房屋产权证的补办手续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如下:(1)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定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2)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规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3)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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