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 3、关于集体房产证能否贷款问题
全部4个回答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能证明物权吗?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153****3615 | 2019-05-30 18:13:54-
157****7462 要看当地政策,有的是可以办房产证只要补地税。 2019-05-30 1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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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016 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
3、关于集体房产证能否贷款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 2019-05-30 18:14:06 -
151****8386 如果有使用证,又按房管局的要求建房,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证。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如果有使用证,又按房管局的要求建房,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可以作为抵押。
物权法规定,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是不是城镇户口无关。但是如果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就为无证房,严格意义上属违法建筑。
2019-05-30 18:14:02 -
151****1552 房权属证明的效力
[典型案例]
被告某房屋管理局(简称某房管局)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涉案房屋坐落于某孙河乡某150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与上述房屋的**终买受人刘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已拆除。绍某除向某房管局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未能提交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无法充分证明绍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之规定,对绍某提出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被告某房管局提交的作出被拆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工作规程》)。被告以此说明该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规定。
原告绍某不服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9日向某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请求其依法作出裁决,同年6月26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原告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有权提出裁决申请。虽然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某孙河乡某村150号)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申请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我国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格局下,原告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并有权提出裁决申请。2、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裁决申请后,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收集了大量证据来反驳原告,才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
被告某房管局辩称,原告于2008年5月9日向被告提交裁决申请书,称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请求依法作出裁决。由于裁决申请书所列原告地址为某小区37号楼2门201号,未列明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地址,且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列地址不明,被告要求原告补充证据。2008年6月17日,被告向拆迁人核实情况,拆迁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经过多次买卖,**终买受人为刘某,刘某一家户籍在涉案房屋内,某村委会亦同意刘某购买涉案房屋,且刘某于2008年3月26日即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告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其不符合裁决申请受理条件。综上,被告认为被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绍某要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绍某要求确认被告某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照《拆迁办法》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裁决。其中,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据此,被拆迁人在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时,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所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是证明绍某具有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有效证据,被告应据此认定绍某是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是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原告认为该证书具有确认地上房屋所有权效力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交的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由于涉案房屋经过多次买卖,房屋权属状况已发生变化,该证明并未明确说明相关情况,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力,不能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申请材料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关于其作为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裁决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同时,在原告提出裁决申请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因此,某房管局依据《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之规定,不予受理原告行政裁决申请,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绍某在向某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亦不明确,某房管局为核实案件情况要求绍某补充相关材料,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时虽然超过一个月的裁决期限,但并未对绍某的实体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被拆《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及时向裁决机关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因此,房屋产权证书对确定房产产权归属争议、确定拆迁补偿对象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或房屋改建、扩建、多次转卖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等原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甚至有些房屋管理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手续不齐全或证明效力较低,造成被拆迁人房屋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在面临拆迁纠纷时,被拆迁人往往不能拿出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造成其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2019-05-30 1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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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 3、关于集体房产证能否贷款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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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办理的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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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因现有法律规定,要在集体范围内流通。即集体土地的流转变现是受到约束的,所以银行会审慎办理该类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欢迎。即便接受了,对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从严要求。这种情况要和当地的政策环境,市场发展状况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类型,金融市场的竞争情况等息息相关。比如温州,就大量存在这样的抵押物,原因是他们的市场主体都是从乡镇企业发展而来的,主要的固定资产都是集体性质的,国有的产权的不多,政策支持该类地产的变现流转,对银行而言,有抵押物总比没有强。所以,该类地产,一般在农村抵押,县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单一的土地抵押,要地产附着物,连同房子一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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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分析如下: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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