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条是关于住改商的原则规定,从本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原则上,业主不可以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业主不能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则业主绝不可以改变房屋用途。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由于建筑物构造上的一体性,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住改商不是绝对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住改商。 ①住改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医院、机关周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在住改商过程中进行的装修行为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②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范围,不同的经营行为涉及到的业主的范围是不同的,如一楼开便利店只影响到左邻右舍及其正对楼上业主的权益,而开饭店由于会产生油烟则影响的业主就会比较多,因此,只要该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受到影响,其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赋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事前否决权,即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中之一不同意住改商的,业主则不可以住改商。 ③业主将住宅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其对物业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全面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应将其房屋使用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业主实施其他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全部3个回答 >产权证上营业房改成住宅房可以吗?我房产证写的是商业能改成住宅吗?
156****2154 | 2019-05-30 12:40:51-
132****5033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条是关于住改商的原则规定,从本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原则上,业主不可以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业主不能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则业主绝不可以改变房屋用途。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由于建筑物构造上的一体性,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住改商不是绝对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住改商。
①住改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医院、机关周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在住改商过程中进行的装修行为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②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范围,不同的经营行为涉及到的业主的范围是不同的,如一楼开便利店只影响到左邻右舍及其正对楼上业主的权益,而开饭店由于会产生油烟则影响的业主就会比较多,因此,只要该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受到影响,其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赋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事前否决权,即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中之一不同意住改商的,业主则不可以住改商。
③业主将住宅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其对物业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全面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应将其房屋使用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业主实施其他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2019-05-30 12:41:24 -
145****6102 可以的,住宅房可以改为商品用房的。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019-05-30 12:41:11 -
137****6042 你好,你要知道,房产证是来确认你是该房屋的所有人的。 你想将住房改为商业用途房的时候,你需要经过房屋部门的同意,并且出示房产证明。如果你没有拿到,如何进行整改?私自修改房屋用途也一定不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 2019-05-30 1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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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变更土地性质,仓储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后才能变更房证上的用途。需要在国土局变更,这不是你能做的事,需要开发商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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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个体营业执照一般都是需要“商用”房产或者商住房产才行的。但是有些地方允许“住改商”政策,也就通过一些手续,把住宅性质的房子拿来办营业执照。1、在你当地允许“住改商”的情况下,可以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向他们咨询“住改商”所需要的手续或者材料。住改商”需要的材料大致如下:出具业委会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2、如果你那里已经禁止了“住改商”,那么就没办法办营业执照了。具体情况,请你咨询当地工商局,因为不是全国各地的工商局都允许住改商政策的,因为这只是一项临时性质的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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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是住房,用途一项一般为住宅。这样是不能作为公司的住所登记注册公司的。具体可以打所在地的工商所电话咨询一下。下面是对公司注册地址的详细解析: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例如“商业”、“办公”类。企业住所应做到“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如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对一个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经营场所)很重要,既要成本低,还要方便做买卖,**好还能享受点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应当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下面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形,请认真阅读了解:1.房产证记载用途如果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2.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3.如果您选择的房屋不在上述之列,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据要求提交证明文件:(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10)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2)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13)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4.如果您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5.如果您所选择的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6.以下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注册地址属于住宅或已注册的关联企业因在其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1)子企业或参股企业与母企业;2)基金公司与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3)有限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属企业性质的)。7.《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规定,本市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中心城区(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严控新设和迁入市属国企总部,严控市属国企在城六区新设子公司、分公司(实施重组的企业除外)。8.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将其名下的自有房屋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不动产登记有关房屋权属、用途、地址等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9.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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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条是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带来许多弊端。例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此作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作为规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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